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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7日,中纪委网站发了一篇文章《厦门市通报5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里面提到了5起政府官员违规收受礼金、礼品的案件,其中收受礼品的时间基本上都在中秋节和春节期间。可见,中秋节和春节期间正是行贿、受贿的高峰期,这也是被“大数据”所验证了得。

20069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以前数年来立案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人员,进行了一个有关行贿动向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该检察院的负责人解释说,在这次调查中,先后共发给行贿人问卷100份,收回85份,选取的行贿人所在的单位涵盖了金融、保险、工程、广告、科技等多个行业及领域。调查发现,每年12月的春节期间和89月的中秋节期间两个时间段行贿行为尤为突出,分别占到受访总人数的45.8%50.2%

我们下面先从厦门市纪委监察局通报的案件说起,然后再聊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的问卷调查。

厦门市纪委监察局通报的案件

2016年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警示教育,日前,厦门市纪委监察局通报5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1. 海沧区嵩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许崇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许崇周在2015年装修新房,以及中秋节和2016年春节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家具、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47万元。调查前许崇周主动上缴了违纪所得。20166月,许崇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易兵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15年春节前,易兵(已退休)收受他人送予的一箱茅台酒。20167月,易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员管理科主任科员黄敏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至2015年,黄敏在担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车辆管理科主任科员期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166月,黄敏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4.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培训管理科主任科员纪德兴、科员张丕杰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14年中秋,纪德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送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0.5万元;2014年中秋节、2015年春节,张丕杰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送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0.8万元。20168月,纪德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丕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两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5. 湖里区禾山街道环卫所坂尚社区卫生挂片责任人徐建国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511日,禾山街道坂尚社区县后片区卫生包片责任人何某(徐建国的管理服务对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徐建国的妻子人民币0.3万元,徐建国知情后未将该款退还。20155月,徐建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市委反腐办“八个严禁”纪律要求,继续狠抓节点,紧盯具体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续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保持力度、严把尺度,对“四风”问题严防死守、寸土不让,对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深挖细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厦门市纪委)

广州海珠区检察院关于行贿与受贿的问卷调查

20069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以前数年来立案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人员,进行了一个有关行贿动向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并得出如下关于行贿受贿的“大数据”:

分期付款贿赂达四成以上

从调查的资料和数据来看,可以发现行贿犯罪的一些规律和特点。尤其是贿赂财物给付的传统方式现已被打破。以往多是在行贿人求人时,会事前给付,且多是一次性付款,即时结清,但现今已有变化。

在受调查者中,事前一次付清的仅占5.6%,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而更多的是其他给付方式。其中,事后一次付清的比例为22.2%,这些多是发生在一次性交易中。行贿人之所以选择在事后给付财物,是考虑到行贿对象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事后收受财物自然也就心安理得。分期付款或分批付款的情形则更为突出,受访者中,有44.4%的人选择这么做,这种给付方式是在现代消费及支付观念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多发生在行贿人与行贿对象双方间关系较为稳固紧密的基础上,双方确立的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危害性也较大。此外,另行约定时间给付的也占了不小的比例,达27.8%,这种给付方式多是建立在熟人之间,双方充分信任。

“放长线钓大鱼”日益突出

在被调查的人员当中,选择“拉好关系,以便日后可以利用”选项的高达72.2%。这个数据表明了行贿的新动向,由传统的“事后行贿”向“事前行贿”转移,即所谓的“长线投资”正变得日益突出,行贿人行贿的目的不再只局限于眼前利益,而是更多地与将来的可预期利益挂起钩来,行贿的机会因此得以扩张。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行贿人行贿时并非对所有的职权相关者进行贿赂,也不是随便贿赂其中的一两个人,他们大多数会事先进行选择,确定其要行贿的对象。“目前位高权重的人”选项的选择率为50%;“目前虽未掌大权,但是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可能对今后工作有帮助的人”这一标准的选择率为43.8%;而“不一定要具有较高的官阶,只要能对自己工作有帮助或影响的人”这一标准最受青睐,选择率高达78%,显示出行贿人在行贿时“更为务实”,这也成为近年来“小人物”犯罪的人数及数额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小人物”对行贿人来讲,比“位高权重者”更易接近,机会成本也小,小人物在职务犯罪中正扮演着更为广泛的角色。

用现金行贿的方式占了绝大多数

据问卷调查,现金的直接给付是最为主要的形式,占78.2%;曾通过银行划账转款的为21.8%,这种形式虽然便捷,但因中间需要通过银行划转,也更易于被侦查部门发现,因此在现实中也较少采用。

行贿的高发期间是12月、89

调查发现,每年12月的过年期间和89月的学生开学期间两个时间段行贿行为尤为突出,分别占到受访总人数的45.8%50.2%。(陈立彤注:这两个节日应当是春节和中秋节,而非开学期间。)

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利益

在调查行贿的目的时,选择“业务能顺利进行”选项及“让对方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帮忙解决问题”选项的人分别达61%68.5%,显示出行贿人行贿目的明确,均为谋取利益,暂且不论该利益正当与否。

行贿有“缓冲期”

在调查中,有近七成的行贿人对行贿对象及其亲属进行了事先了解,做到了知己知彼。其中,有72.2%的行贿人会事先通过同行业者等熟人或行贿对象的同事,打探行贿对象有无收钱的先例或习惯,确保行贿的成功率。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行贿人结识行贿对象后,直接送钱的比例仅为5.8%,而其他94.2%的人在行贿之前均有一个铺垫过程,可以称之为行贿缓冲期。其中先为行贿对象或其亲属提供医疗、教育等方面便利的占受调查者总数的6.1%;先行送礼物的占27.3%;而先从感情上表示友好和关心的则高达60.8%。对于后3种情形,其实均可归结为情感交流,目的是要让对方从心理上真正接受自己,日后的行贿也就顺理成章,行贿对象收受贿赂也更为坦然。

三成人行贿从未被拒收

据调查显示,在贿赂双方实际的交往中,有32.8%的人从未遇到过行贿对象拒收的情形,35.6%的人经历过被拒收13次后而被接受的情况,有11.1%的人是在被拒收4次以上而终被接受的,也就是说,79.5%的行贿人给予的贿赂财物或早或晚都被行贿对象接受,而仅有20.5%的人遇到过始终不被接受的情形。

行贿遭拒后反应不一

而另据调查显示,行贿人进行贿赂并非一帆风顺,也会遭遇种种挫折,因为行贿对象拒收的情形偶有发生。对于行贿对象的拒收,行贿人态度不一。受调查者中,61.1%的会选择放弃,其中72.7%的人会不再继续对其实施行贿行为,27.3%的人会换种方式向对方表达谢意;受调查人员中,另有33.3%的人要再多试几次,行贿对象真的不收再说,而只有5.6%的人会不停试下去,直到行贿对象接受为止。

七成人有过被索贿经历

调查还表明,有高达71.8%的人有过被受贿人索款的经历,而只有28.2%的人从未被他人索款。面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索贿现象,受调查的行贿人也是心态不一。32.8%的人会为受贿人向其主动索贿而感到高兴,他们认为这样更直接,也更爽快,受贿人的主动出击可以让他们少费些工夫,因此节省了交际成本,只有受贿人能够收下贿赂财物,他们才会安心。另有67.2%的人对受贿人索贿现象持有谨慎或不乐观的态度,在这些人中,有34.2%的人会担心这是受贿人设下的一个陷阱,很可能收到贿赂财物后却不为其办理请托之事,而65.8%的人更会为受贿人主动索贿行为而感到不高兴,甚至气愤,他们认为受贿人的索贿行为太过分。

对于受贿人索取次数多,且数额巨大这一情形,受调查的行贿人也会作出不同的处理,不过大部分行贿人都会付款给索款的受贿人,尽管有些行贿人确感无奈,但也只能忍气吞声。其中,65.5%的人明确表示会付款给索款的受贿人,但也有16.7%的人会明确表示拒绝索款请求,而只有17.8%的人能够勇于抗争,他们会以寄发举报信件等形式向索款人的单位或其他纪检机关反映。

 所以,行贿受贿高发季,正是菊黄蟹肥时。既然被“大数据”在前,又有中纪委警告在后,那这节礼就放一放,不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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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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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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