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彤
合规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合规;风险按照法律类别分类又可以分为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以及刑事责任风险,其中刑事责任风险是风险级别最高的风险,所以相应的合规义务人必须明确地辨识各种合规风险,尤其是刑事责任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管控好风险。
我们还经常说合规是百年老店最大的智慧,其实合规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应当做的,我们很多处在风口浪尖的个人也应当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在这里,我们举三个例子来说明合规管理对于自然人个人有时是多么地重要。我们这里所说的“风口浪尖”不是我们合规工作者常说的FCPA或者商业贿赂,而是商业间谍或者说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接近国家机密,因此贿赂是合规风险,而合规风险不仅仅是贿赂。
龙余商业间谍案
美国司法部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通告,称38岁中国籍男子Yu LONG(音译“龙余”)承认参与窃取商业秘密并令外国政府受益的共谋指控,以及违反武器出口控制法非法出口或试图出口国防物品等两项指控,最高刑期分别为15年和20年。龙余是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居民、美国永久居民,曾于2008年至2014年在航空航天企业联合技术公司及旗下引擎制造商普拉特惠特尼担任高级工程师,参与项目包括F-22战机引擎F119和F-35战机引擎F135。由FBI和NSA纽黑文市分支机构牵头的调查发现,龙余早在2013年就已接受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的职位。在2014年5月从联合技术辞职之前的这段时间里,他向沈阳所提供了F119、F135、钛金属应用、变形建模等国防项目的技术资料。龙余于2014年12月7日携带三项国防项目研究资料试图前往中国,在纽约转机时被正式逮捕。龙余于1996年毕业于长沙市第一中学,在上海交大完成本科和硕士学业后前往美国,2008年获得克莱姆森大学机械工程博士学位,之后还曾就读于亚利桑那大学和斯坦福大学。
F119发动机
据路透社、美联社两年前的报道,2014年11月5日,龙余试图经新泽西州纽瓦克自由国际机场返回中国。边境当局在搜查其托运行李时发现了敏感资料,包括用来为美国战机研发钛的算式和测试结果等文件。美国检方称,这些敏感文件是龙余从他曾经任职的康涅狄格州防务承包商那里“盗窃”来的。
美联社引述法庭文件说,龙余在纽瓦克机场携带的文件并非来自联合技术公司,但却是他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打印。
检方说,2014年8月,龙余在前往中国旅行后返美时,边境当局在其行李中发现了未申报的一万美元现金,在中国成立一家新公司的注册文件,以及基本上填写完毕的希望在中国一家国营航空航天研究中心工作的申请,求职申请中强调了其本人在发动机方面的工作经验。
龙余于2014年11月7日在美国纽约州伊萨卡被捕。龙余后来于11月8日和10日分别在锡拉丘兹联邦法院出庭,该案后来被转至康涅狄格州审理。
黄锡文商业间谍案
2015年10月1日,美国联邦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官员宣布其对华裔商人、化工专家黄锡文提起诉讼,指控他窃取商业机密为其个人和在中国的企业牟利。10月2日位于夏洛特的北卡州西区联邦法院举行听证会,黄锡文承认犯有一项商业间谍罪。这项罪名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
黄锡文在2015年被起诉时55岁,化学工程师、催化剂专家,1998年进入亚拉巴马州奥本大学化学工程系攻读博士学位,后入籍美国,定居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市。
代理联邦检察官吉尔·威斯特摩兰·罗斯和联邦调查局北卡州分部主管约翰·A·斯特朗称,黄锡文学成后曾在几家为美国政府、军方和私营企业研发技术的政府机构和企业工作,其间窃取大量商业机密并带回中国,为他本人和其他人牟利。
检方指控黄锡文2004年至2008年在美国一家政府研究机构工作时窃取大量知识产权,包括与军用车辆油箱相关的技术。
检方称,黄锡文此后在一家美国企业任职,其间窃取500多份机密文件,包含与30种产品相关的商业机密信息。2012年至2014年,黄锡文供职于夏洛特的另一家美国企业,后者指认黄锡文窃取100多份文件。
检方向法庭提交的文件显示,2014年3月,这家美国企业发现黄锡文的行为并将其解雇。他随后回到中国并出任一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检方指控黄锡文利用在美窃取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为他及他在中国任职的企业谋利,犯罪时间从2006年开始,直至2015年5月返回美国时被捕。
检方在法庭文件中称,除了实现在中国“组建和运营自己的公司”的抱负,黄锡文窃取商业机密的犯罪动机还包括“帮助中国政府”。
为了证明这一说法,美国司法部网站发布的新闻稿在列举黄锡文所涉罪行之前,居然拿黄锡文当年的入学申请材料说事,引用说,黄锡文的“梦想是学习更多先进技术报效祖国”,他出国是为了“实现这一心愿”,以后“带着新掌握的技术和研究技能回到中国,在中国执教”。
检方认定黄锡文“真正动机”的理由还来自他2014年回国后写的一篇文章。检方在法庭文件中用英文翻译了这篇中文文章,称黄锡文在文中叙述了他是如何成功窃取美国知识产权。
文章写道:“过去16年来,我一直梦想回到中国,去实现我的抱负。为了实现这一梦想,我在美国国家研究机构和世界最大的化学企业工作过,也在美国的一些小公司工作过。我的目标是学习、消化、积累,并为实现梦想做准备……因此,近两年来,我开始计划和安排,最终于今年回到了中国,开始我自己的‘圆梦之旅’。”
邹永宁侵犯商业秘密被索赔23亿美元
2011年4月22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一件民事案件陪审团裁定一家中国公司和其股东邹永宁(Zou Yongning的音译)向美国一家公司St. Jude Medical Inc. (“SJM”)赔偿23亿美元。理由是邹永宁在该美国公司工作期间盗取了该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将该秘密用于其在中国苏州成立的一家公司与美国SJM公司不正当竞争。邹永宁在该苏州公司占有47.5%的股权。根据诉状,该苏州公司的英文名字为Nervicon。在该SJM一案审理时,被告没有出庭,所以法庭是缺席审理。
在上述23亿美元裁定中,陪审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9.47亿美元补偿性损害赔偿,外加8.685亿美元未来经济损失以及5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值得大家注意的一件事是原告的初始损害赔偿请求只有12亿美元,但是陪审团认为原告所请的专家证人(估计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专家)的要求太保守。经过不到两个小时的讨论,该陪审团一口气把原告的损害赔偿要求翻了一番——从12亿美元飙升到23亿美元。
从诉状及有关新闻报道来看,原告在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还不是很充分。比如原告的诉状里有些应当是事实的部分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取而代之的是“根据信息和推测”(Up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所作出的推演。
另外,原告赖以证明被告盗取其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证据是被告发给一个相关厂家的产品规格上赫然写着:“SJM Part Numbers”。根据原告,“SJM”恰恰是原告名字“St. Jude Medical”的缩写。但是这个证据是不是一定能够证明被告侵权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原告最起码得证明该规格不见于公共渠道而且该规格本身就是商业秘密。再者,被告在多大程度和规模上盗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如果确实是盗取的话)好像也没有界定清楚(虽然原告指出被告从原告的数据库中下载了原告很多的商业机密)。最后,所盗取的商业秘密是不是一定能够给原告带来如此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更是值得商榷。
结语
上面所说的三个人是不是违法了美国法律,触犯了商业间谍罪或者说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我们在此不予置评,但是,这三个案子的主人公在合规风险管理上面确实有很多教训值得吸取。比如,他们应当对自己所处的法律环境有所了解,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什么样的法律以及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有所了解。就像一个人,身处雷区时要先把地雷一一标注出来,而不是恍若不见、盲目乱闯,那么他迟早会踩到地雷上。
做好合规管理工作不是一定要自己亲历亲为,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比如律师)来帮助他们。我们相信上面三个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在犯事之前都没有请律师,也就是宁愿破费急诊,也不愿意花钱做保健,所以一旦出事就是大事。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是不是可以先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在先(或者故意做一些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后进行合规管理工作在后,从而用所谓的“合规”来掩盖“犯罪”?对此,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要记住,合规不是幌子,用英文说就是合规不是Window dressing。在这方面的例子数不胜数!教训不谓不深刻!
作者陈立彤律师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合规文化工作委员会会长,福特汽车公司原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委员会委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微信公众号:合规(complianceinchina)。电子邮件:henry.c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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