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莱(Kenneth Lay)通过购买年金保险的方式逃避公司破产债务的故事,作为“保险避债”的绝佳案例一直被保险业津津乐道——美国安然公司于2002年底申请破产,致几千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在一夜间化为乌有。经查,肯尼斯·莱夫妇于2000年2月花费400万美金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从2007年起肯尼斯·莱夫妇每年均可领取约90万美金的年金。而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莱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巨额年金来抵缴债务。
但这只是故事的一面,故事的另一面是——年金保险仅在美国的14个州有全面的资产保全(asset protection)功能,即债权人甚至法院判决都无法触及债务人在这些州购买的年金保险;有26个州规定,仅部分年金保险受到法律的保护;另10个州的法律则对年金保险没有特殊保护。
肯尼斯·莱夫妇购买年金保险的德克萨斯州即是对年金保险有全面法律保护的州,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高枕无忧,因为美国各州法律均规定,如果债务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恶意避债的动机,法律均不予保护。
据此,安然公司的债权人追债公司自2003年起即以包括年金在内的财产向肯尼斯·莱夫妇追债,直至2011年6月双方才经调解达成合意,将年金的一半用于抵债。
由此可见,保险账户并非一定不会被冻结;这个世界上亦不存在完全的资产保全计划。
我国对保险避债功能的相关法规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表明了保险不受债务影响。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表明了人身保险金不属于债权。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只有人寿保险有“避债”的功能。根据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
简单来说,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都可以避债,而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则不具有避债功能。
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操作
就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而言,首先保单须指定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受益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自然也会作为偿债资金。故在填写保单时,要写明受益人的姓名和受益份额;要明确受益人得到了被保险人的认可;要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以其生存为条件,因为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其次,涉及刑事犯罪的保险金并不受上述《合同法》和《保险法》的保护。例如,若购买保险的资金属违法所得,则保单的现金价值会被依法追缴;我国《反洗钱法》和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也严令禁止了利用高额保险进行洗钱的行为。
再次,人寿保险的合理避债需提前规划,即投保须在债务合同订立之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恶意订立保险合同以逃避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其保险合同。根据肯尼斯·莱夫妇年金保险的先例,提前规划最好在债务成立3~5年前,以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避债。
最后,就如美国各州对于年金保险的保护程度不同,中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内对人寿保险的保护力度也各有不同。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第44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冻结并执行其保险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表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的,法院不得强制其退保。《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规定,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可以看出,浙江省对人身保险的保护强度较弱,允许法院对保险合同的强制解除。故通过保险进行资产保全的需要“因地制宜”。
保险的避税功能要点
保险的避税功能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我国《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本条规定的保险赔款多指重大疾病给付的保险金、意外险医疗费用赔偿、身故赔偿金等保险赔款。而遗产税目前在我国并未实行,若未来我国确立遗产税规则,则投保终身寿险产品时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可将该笔保险理赔金划出遗产的范围,起到合理避遗产税的效果。
另外,保险产品存在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1月开始实施试点的个人税优健康险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征缴前予以抵扣,2018年5月开始试点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允许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降低投保人一生总体的纳税负担。
作者陈立彤律师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某大型跨国公司亚太区原合规总监,中国及美国纽约州律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合规文化工作委员会会长。微信公众号:合规(complianceinchina)。电子邮件:henry.chen@dentons.cn。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