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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近南科大的学生不参加高考一事,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教育部支持南方科技大学的教改探索,但“任何改革首先要坚持依法办学,要遵循国家基本的教育制度,以制度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此语一出,引得各界猜测纷纷。著名教育学者熊丙奇分析,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南科大学生参加高考[1],否则这些大学生的身份存疑。换言之,南科大的这些学生们将极有可能拿不到国家颁布的学位证书。说白了,“不高考就不是大学生。”关于这一点,我没有找到直接的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但不可否认地是,这已经成了我们国家的一条不成文的“法律”。

  这条不成文的“法律",虽然其不是法律,但其效力一点都不亚于法律,且其效力也是巨大的——巨大到可以决定一个学生的生死。6月7日,湖南隆回县高考考生因惧考而自杀。之前的说法是该考生因迟到超过15分钟而被拒绝入场,从而跳楼自杀[2]

一、这条不成文法的不合理之处

  对于这条效力巨大的不成文法,我在我的博文《制定法律也要精打细算》中予以质疑。法律必须要实现一个重要的政府目的且其必须与实现这个目的有重大关联性(Law must serve important governmental objectives, and it must be substantially related to the achievement of those objectives)[3]。我们首先得看这条不成文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家长们培养人才(注:这应当是一个重要目的或者是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不是吗?),那么我们现而今大学人才的出茬率告诉我们,这种“不高考不是大学生”的“法律”对那些不参加高考的学生(如南科大的学生)以及不能参加高考的学生(因迟到了几分钟而被剥夺了考试权利的学生)而言,打击面过大(over-inclusive),因为这个“法律”不能实现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大目的。再想想那些没有参加中国高考,而到国外上大学、成才的中国学生,这种打击面就更大了。

  因为“不高考不是大学生”与培养人才没有重大关联性,因此把高考列为考核某个学生是否是大学生的标准是不准确的。我们是否可以列出更多甚至更好的充分与必要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是大学生?如果是这样的,那么仅以高考来衡量某个学生是否是大学生(进而是人才),那这个标准太唯一化了,甚至是太低了(under-inclusive)。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让南科大的学生试试不参加高考而做另外一种形式的大学生。

  当然,也不能说高考一无是处——用高考来对一个高中毕业生就其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还是适当的。但是,高考的目的和功效不能无限扩大,太大的话就搂不住、不能让人信服。换言之,应当到了这条“不成文法”寿终正寝的时候了——关于这一点我还找到了一个教育部在今年3月份发布的一个规定。

二、对这条不成文法的改革

  2011年3月8日,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下称《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要“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具体言之,“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导向、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相结合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原文没有着重标记)[5]。这个《通知》应当说是与2010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6](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是一致的。该《规划纲要》第34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既然“不高考就不是大学生”这条不成文法不能(最起码不能很好地)实现一个重要的政府目的且与为国家培养人才没有重大关联性,既然教育部也明文规定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既然中共中央、国务院都一再强调要克服一考定终生的弊端,那么南科大的朱清时校长和其麾下45名学子大胆地往前走就是了。正如我国的改革先驱邓小平所说的那样:不管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难道不是吗?

三、南科大的师生们任重而道远

  我衷心地希望南科大的师生们如《通知》所要求的那样: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更重要的是,南科大能够通过这个改革为国家和有关家长们培养出更多、更好的人才,当好我国教育改革的排头兵,把南科大办成一个能够真正培养人才、培养真正人才的大学、一个真正能够与国际知名大学相媲美的大学、一个真正让用人单位抢着要毕业生的大学——这恐怕才是南科大的师生们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个挑战比南科大的学生拿不到国家颁发的文凭这个挑战不知要大多少倍[7]

四、关于教改,我们没有选择

  我也衷心地希望我们国家的各级政府和官员为南科大及其师生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便利。我们心里都明白我们国家的教育改革已经到了不得不为之的地步了——高考改革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已。其实如果南科大真的能在教改上趟出一条路,对我们的所有高校、教育部门和各级官员都是有帮助的。

  我们不能一方面有意无意地在给教改设置障碍;另外一方面还在不断重复以下这些尴尬:我们越来越多的孩子直接到国外去上大学、我们辛苦赚来的钱拿到国外去交学费、我们自己培养出来的很多学生学不能致用,得送到国外的大学回炉。零零总总,不一而足[8]。关于这些,党和政府其实也是有清醒的认识的——见本文结尾所引用的《规划纲要》中的序言。既然如此,那就让我们把这些认识落实到实处、让我们就从南科大的改革开始?果如是,中国幸甚、老百姓幸甚、咱子孙后代幸甚!

  最后,我以《规划纲要》的序言结尾,让我们警醒、共勉!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基础在教育。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得到完全落实。接受良好教育成为人民群众强烈期盼,深化教育改革成为全社会共同心声。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必须始终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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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edu.ifeng.com/opinion/detail_2011_06/02/6783714_0.shtml

[2]http://news.sohu.com/20110609/n309695987.shtml

[3]见美国1976年发生的一个案件Craig v. Boren。在本案中,俄克拉何马州立法限制在该州卖酒精含量为3.2%的淡啤酒给年龄低于21岁的男性和年龄低于18岁的女性,有关立法者的目的是减少年轻男性的酒驾行为。毫无疑问,这个法律立法的用意绝对是好的。但是,美国最高法院撤销了该法律。大法官布莱南(Brennan)在他的法律意见中是这么说的:法律必须要实现一个重要的政府目的且其必须与实现这个目的有重大关联性(Law must serve important governmental objectives, and it must be substantially related to the achievement of those objectives)(注:说白了就是,一件事不能沾了边就立法)。一方面,他注意到当时在俄克拉何马州在18到21岁的年轻男性当中,只有2%的人有酒驾行为。如果法律因为这个年龄段中2%的酒驾率而禁止这个年龄段中所有的男性不能买谈啤酒,那么这个法律对于那些想买啤酒且有不醉驾的人的而言打击面太大(over-inclusive)。另一方面,他又指出,法律只是禁止前述男性买啤酒,但是没有直接禁止其驾驶时揣着该啤酒或喝了啤酒。换言之,该法律与禁止酒驾没有重大的关联性,或者说该禁止的没有禁止(under-inclusive)。

[4]教学[2011]2号

[5]另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10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也有类似规定。其第1条提到:“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其第8条规定:“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6]中发[2010]12号

[7]《不完美的南科大暂行办法暗含隐患》(http://xiongbingqi.blog.sohu.com/175846789.html)

[8]见 《高考的压力是谁造成的》(http://blog.caing.com/article/20819/)

    《中国的教育烂透了!!!》(http://blog.caing.com/article/20617/)

  《为啥官员的孩子就能出国上学?》(http://zjc.zjol.com.cn/05zjc/system/2007/02/14/008181197.shtml)

  《两项限制"裸官"法规制度出台防腐篱笆越扎越紧》(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6-22/2355495.shtml)

  《中央密集出台规定治理“裸官”地方尝试“限任”“限权”》(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95111/12253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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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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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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