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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银行业的一剂良药

—— 评 胡舒立《拆除利率双轨制》

    胡舒立主编于《拆除利率双轨制》提到:“时下,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间日益明显的背离,俨然构成‘资金价格双轨制’。鉴于其巨大的负面效应,决策层应果断推进利率市场化,尽早并轨[1]。”

    无独有偶,张化桥在其《为高利贷平反昭雪》一文中提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拆借资金,不能经办委托贷款,负债率又受到政府的极不公平的限制(小贷公司0.5倍,而典当行1倍,担保公司10倍,而银行10-20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率决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但是,张化桥渴望降低利率。而降低利率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于从经济利益上和制度上(而不光是嘴巴上)鼓励所有金融机构参与小型金融甚至微型金融。供求关系会把利率降下来。现在最大的头疼是设立机构太难,资本金太小,负债率的限制太严。因此张化桥希望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上去,业务量上去,但是利率降下来。利率太高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太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较低的利率,而不是较高的利率;但是,用行政办法限制利率从长远来看,是不明智的[2]

一、银行业应当有竞争

    首先,我赞同胡舒立和张化桥的观点。我于2002年7月曾在《金融论坛》上发表过一篇文章《从国外的监管实践看我国银行监管中的立法与执法》,也曾提到过类似的观点。我认为我们国家应当降低银行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银行得以设立。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民营银行得以发展,从而得以大量吞吐社会游资,以满足各种金融零售业客户的需求。第二,民营银行可以解决地下钱庄的问题。可以想象,如果地下钱庄翻牌为民营银行不是那么困难,大量的地下钱庄甚至会主动与“朝廷”商讨招安事宜,从而变草寇为良民。第三,银行业的竞争者多了之后,可以改善银行业客服环境,从银行业服务的卖方市场变成服务的买方市场。第四,竞争加剧让“官兵捉强盗”的合规游戏便得更为简单。竞争本来可以变成监管的手段之一。以下是《从国外的监管实践看我国银行监管中的立法与执法》一文的节选。在作为本博文重发时有变动。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立法仍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表现在这些立法忽视了市场的需求,人为地压制了竞争,与银行业的市场规律脱节。换言之,我们应当允许更多的银行得以设立,以加强银行间的竞争。为此,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包括降低注册资本的下限(降低资本金门槛);减少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比例;增强银行审批透明度(降低行政审批门槛)。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来决定银行数量的多少。让银行业有更多的市场竞争参与者,以培育银行业的竞争或至少适度竞争。

    第二,加强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学监管,如优化法人治理结构、从银行的资金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实绩、流动性等方面对银行加以考察、监管,并对问题银行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以培育出好的银行业市场竞争参与者。

    第三,顺应市场规律,让市场自由选择,让问题银行破产、清算、被接管或者被兼并,以培育出通畅、健康的银行退出机制。

    第四,培育出稳健、合理、适度的银行业社保体系。换言之,问题银行的破产并不等于存款人的破产。我们应当采取诸如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破产银行的存款人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从而避免银行破产引起社会动荡。

    目前我国银行业立法在上述四个竞争环节或者缺失,或者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导致银行业所面临的种种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仅以“民间金融业”问题为例,我国目前特别是在浙、闽、粤地区之所以会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与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及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所体现得太高的门槛不无关系。前者表现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过高,而后者则表现为审批手续不够透明、银行股东的身份要求过高。因此,《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了银行业的一大闸门,人为地认定闸门里面的是合法,而闸门外的为非法,导致闸门外的民间资金没有合理的渠道予以疏散而不得不借助于“非法集资”的“地下钱庄”。如我们能够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允许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省、市、县等地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银行(注:而非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符合市场需求的银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也许便会迎刃而解。可以想象,这些新的竞争者会本能地吞吐、循环大量社会游资,从而刺激金融零售业的发展,以缓解基层金融市场服务主体缺失、资金缺失所带来的种种“金融短缺”。对此,我们可以从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史上学到不少有用的经验和教训。

二、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史

    在美国1929-1933年大萧条期之前,银行业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入并开业的领域。从19世纪30 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任何企业家只要达到一定的资本总额标准,则在绝大多数州都可以开设银行。到1921年高峰期,美国共有3万家银行,但大萧条让1万多家银行倒闭。随着这1万多家银行的倒闭,进入银行业的标准被提高。获得银行业许可证,监管机构一般要从资本金标准、管理标准及新设银行地区是否有市场空间来容纳一家新的银行等三个方面来考察。但是现有联邦法律理论上对在一个少于6000人的镇设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有5万美元、对一个超过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所设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超过20万美元。虽然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对颁发一个国立银行的许可证、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获得一个美联储会员资格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一个受保险的银行或储蓄银行所要求的初始资本比联邦法的规定要高得多,但也不过只有1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830万元左右(注:这是根据2002年的汇率算出来的标准。根据2011年的汇率,1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670万元)。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对注册资本要求最低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是美国国立银行的7.5倍。而以我国商业银行10亿元的最低限额标准计算,则是美国国立银行的150倍。

    当然,维护银行业的适度竞争,光靠降低门槛是不够的,还必须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维护、保持银行业的竞争。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如反托拉斯法规、银行合并法规、银行控股公司法规、银行存款保险法规等。比如《银行控股公司法(1956年)》(The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56)以控制银行连锁、《银行合并法(1960年和1966年)》(The Bank Merger Acts of 1960 and 1966)以控制同一城市和大都市区域的较大银行合并、《银行控股公司法1970年修正案》(1970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Amendments)以限制银行进入其他工业领域等。当然,这些法律也不断地被修正、调整,或者有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地被公布以适应、调整银行业新的竞争态势。如根据《司法部合并指引大纲(1968、1982及1984年)》(Justice Department Merger Guidelines, 1968, 1982 and 1984),银行业间跨区、跨行业的合并、渗透到80 、90年代又被允许。但是不管怎样,鼓励银行业竞争的立法一直没有停止过。

    以《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0)》(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 of 1980)为例,这部法律允许在六年期间内渐进取消美联储《Q法规》中对利率的上限规定,这个规定引起了美国银行业的急剧动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美国在1981-1992年间有1500家银行及1000储蓄银行倒闭。但是根据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其存款人在该银行倒闭时可以获得不高于1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金,故虽然前述数千家银行、储蓄银行倒闭时所涉及的存款高达2000亿美元,但是并没有引起社会动荡[3]。联想到中国,从加入WTO之日起,五年后必须开放所有的业务,可能要引起中国银行业的动荡。但是动荡的第一波肯定要从利率放开开始。因此,是否有必要在这之前建设好有关中国老百姓数万亿存款的社保体系应该提到中国金融改革最紧急的议事日程上来。

三、银行应当为农工商服务

    从2002年上述文章发表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0年。10年之前,我们喊狼来啦——担心WTO这头“狼”会给中国的金融业带来灭顶之灾,看来这个担心并没有变成现实。但是,我们10年之前所看到民营企业贷款难、地下钱庄的泛滥等等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相反好像还加剧了。我相信导致这些乱像的原因就是胡舒立所提到“利率市场化的桎梏”:“主要在于中国的金融市场分割及‘二元化’金融格局。国有金融机构控制着绝大部分金融资源,通常充当国有企业和地方投资项目巨额贷款的授予方,甚至向缺乏社会经济效益的‘政绩工程’放贷;另有大量资金游离于‘官办金融’之外,向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形成利率较高的民间金融。打破市场藩篱正属势所必然”。我完全同意胡舒立的上述说法。说白了,官办金融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

    银行业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了,早就形成了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银行准入和监管也不过是才近一百年的事。不可否认准入和监管对于现代银行业来说绝对是必要的,但是,准入和监管的规定不能扼杀银行业的基本功能,那就是吸储、放贷、为农工商发展提供服务,以达到“世平道治,民物阜康”的目的。胡雪岩那时候既没有美国货币监理署也没有中国人民银行,但不排除胡雪岩凭着诚信建立并发展了阜康钱庄。在胡雪岩设立阜康之前,仅杭州城一家就有八家可以吸储、放贷的“大同行”和以兑换银子、铜钱为主的三十三家“小同行”。存贷利率在阜康钱庄自然都是胡雪岩说了算,但是在杭州城肯定离不开其他八家大同行的制约。换言之,存贷利率是放开的,但受市场制约。而且纵使胡雪岩富可敌国,他也绝对地以服务好储户、客户为第一宗旨[4]。当然,好的银行家都有着同样的好习惯。记得我在纽约大学法学院读书时,我们的银行法教授Geoffrey Miller讲过一些银行业的逸闻趣事。其中之一就是日本二、三十年代的银行家给农民送贷上门时还不忘和农民们一起干会农活,比如插秧什么的。

    总之,竞争是银行业的一剂良药。我们看似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只要把它们放回市场上,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似乎也不复杂,因为我们在逆市场而动,而非顺市场而行。如果我们能够顺应市场规律,把市场上的每一个要素都积极地调动起来,试看天下谁能敌?放眼历史长河,我们中华民族从来就没有缺少过金融、经商人才。看看我们历史上的晋商、徽商、浙商们,他们在那么差的生存环境里都做了那么大的生意。假设我们也有像美国那样几百年长治久安的市场环境,巴菲特算个甚?索罗斯顶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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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hushuli.blog.caixin.com/archives/22367

[2]http://zhanghuaqiao.blog.caixin.com/archives/22177

[3]本文中有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参见William A. Lovett,Banking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aw in a Nutshell, 7th

[4]以上关于胡雪岩的内容来自于于高阳所著的《胡雪岩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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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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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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