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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下称“李昌奎案”)将于8月22日再审。关于李昌奎案事实[1]本身,我在这里不再赘述。原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院认定李昌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该案的一审法官张雪峰所认定的李昌奎确实有自首情节,但自首有被迫的因素。同时认定李昌奎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意极大,虽然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2]。另外,张雪峰法官称被改判死缓者李昌奎及其家属并未积极赔偿[3]。基于前述事实,我认为再审法院应当对李昌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故意杀人罪是应当处以极刑的重罪。

 

故意杀人罪应当是处以极刑的重罪。如果一个国家(或州)没有废除死刑,则故意杀人罪应当适用死刑;如果一个国家(或州)废除了死刑,则故意杀人罪应当适用除了死刑外的极刑。因为中国尚没有废除死刑,则故意杀人罪应当适用死刑。因为李昌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且没有悔罪表现(如没有积极赔偿),再审法院应当对李昌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李昌奎案与是否废除死刑无关

 

我看到了很多就李昌奎案所发表的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言论。但我认为,李昌奎案与是否废除死刑无关。换言之,李昌奎案与是否适用极刑有关。如果死刑、立即执行作为刑罚没有被废除,则其应当作为极刑适用。唯此,我们才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对故意杀人适用死刑不是恶法

 

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malum in se crimes);还有一种是“因为法律禁止才构成犯罪”(malum prohibitum crimes)。前者如杀人、放火、强奸;后者如逃税、违反国家法律垄断私自卖酒、卖烟等。杀人罪是“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这种犯罪针对的是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是自人类起源之日或一个人出生之日起就挥之不去的梦魇和最深层次的恐惧,因此,对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从习惯上或法理上都应重判。相应地,杀人入罪且杀人偿命作为习惯法伴随着人类的发展有长达数万年乃至数十万年的历史。我们的法律人士乃至非法律人士我们不要轻易地否定这长达数万年,甚或数十万年的习惯法。

 

当然,现代文明对杀人罪作了很多科学的区分,比如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又比如将故意杀人区分为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等等,从而对刑事处罚予以区分,甚至废除了死刑的适用(注:其最大的好处在于防止错杀)。这些区分体现了人类的现代文明成果,但是我们不能轻易批评杀人偿命(尤其是故意杀人偿命)是恶法。不要轻易地说不杀李昌奎就是一个标杆。

 

第四、杀李昌奎准确地说是执行刑罚,而不要简单地说成杀人

 

杀李昌奎从物理上是杀人,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是国家在执行死刑。如果把执行死刑说成是杀人(特别是法官说执行死刑是一个狂欢式的杀人),那可能混淆李昌奎实施犯罪的杀人和国家维护法律和被害人生命尊严而实施刑罚的杀人。前者听起来好像是受害人家属在无理地要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后者则体现出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以及对法律和生命的尊重。

 

第五、不要轻易地说杀李昌奎是民众的一场狂欢

 

在我印象当中民众对几个死刑判决有过一次自发的狂欢,那是针对“四人帮”的。准确地说,狂欢是从“四人帮”被抓起来那一刻开始的。“四人帮”被抓首先是从小道消息开始传播的。那时我还小,但我记得大人们在私下偷偷地讨论这个小道消息时那既紧张又兴奋的情景,大家私底下都庆幸中国有救了。我相信抓及/或杀李昌奎还不至于让民众们去狂欢。说白了,李昌奎没那个分量。我相信民众要求的是正义能够得道伸张。而且这个要求其实更多地体现了民众内心的恐惧。

 

第六、要求杀李昌奎其实体现了民众内心的恐惧

 

大家(包括我自己)害怕不杀李昌奎会导致自己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杀人者会更加地肆无忌惮——反正杀人不用偿命。说得再白一点,对于某些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全部)来说:杀人值了,反正不用偿命,再过二十年就能出来。对于有些人(如相对于“钱少少”的“钱多多”)来说,可能还不需要二十年——只要人不死就有转圜的余地。

 

下面是一则同样地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的案件。惨案发生在2008年6月18日(亦即李昌奎案之前)。当时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与倾慕自己的赛锐见面,并想借此拒绝赛锐的追求。赛锐得知自己求爱未果,就骑到吴倩身上,连刺了27刀。吴倩的母亲张绍琼说,事后的庭审得知,“当凶手刺下二十几刀后,吴倩不仅喉管被割断,她的头部,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在事发现场,鲜血溅满整个墙壁,惨不忍睹。2009年5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省高院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判处赛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系情感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4]。不知道赛锐案是否对李昌奎来说是一个标杆。但是,我相信如果李昌奎不死,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将是巨大的——它在为法院树立一个所谓标杆的同时,也将为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树立一个杀人不用偿命的标杆。

 

总而言之,杀人偿命不是恶法,我们不能把对李昌奎执行死刑与废除死刑混为一谈。换言之,李昌奎必须被执行死刑,这既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为社会设立了一个好的判例。否则,下次女生们谈恋爱得当心了,你要是拒绝了某个丧心病狂的求爱者(或者与对方吵架了),你就可能以付出生命为代价。而且根据赛锐案和李昌奎案,你死了也是白死。关于死了也是白死的法律分析是这样的:你一旦谈恋爱(甚至没有谈恋爱,只是对方提亲),你与对方的纠纷就属于感情纠纷。你一旦与对方产生感情纠纷而被杀死,只要对方去自首(甚至是走头无路而自首),对方就不会死,且不论“情节是否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对了,顺便补充一句,对方要是捎带着把你们家里的人(哪怕是三岁的孩子)杀掉至少一个也是没有关系的,因为那也是属于感情纠纷,而且对方还不会被执行死刑。不知道是不是有法院还会在将来树立一个更大、更耸人听闻的杀人不偿命的标杆——因为与这个标杆下的犯罪分子杀的人更多、手段更残忍、情节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社会危害更大,但是有关的法院就是不让他死。为嘛?一死有关法院要树立的标杆就没了。

【后记:今天是8月22日,李昌奎再审被判处死刑。虽然我是倡导该结果的,但看到此消息后,心情仍颇为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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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news.sina.com.cn/c/2011-08-13/121222985132.shtml

[2]http://policy.caing.com/2011-07-19/100281030.html

[3]http://policy.caing.com/2011-07-19/100281030.html

[4]http://policy.caing.com/2011-07-21/100282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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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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