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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郭庆祥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一中院认为,文汇集团应对作者发表文章内容进行审核,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文汇集团在对《郭文》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于“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郭庆祥则以“我坚持认为此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我坚持认为撰写批评文章就是要敢于说真话、敢于投枪匕首。我坚持认为‘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法律也无权对我的艺术观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来回应,并表示一定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

这是一个没有赢家的判决,包括范曾本人。最大的输家就是法院与媒体。详见本人的博文《[法治的细节004]主观臆断≠人格侮辱(评《范曾维权一审胜诉获赔》)》[2]



[1]http://culture.people.com.cn/h/2012/0106/c226948-1208341971.html

[2]http://chenlitong.blog.caixin.com/archives/2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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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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