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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吉林某酒店召开了全国第一届绿豆产销行情研讨会。在会议上,与会者讨论了很多有关“豆你玩”的敏感话题:“绿豆产量会出现明显减少”、“价格上涨已成必然”、“会议有益于经营者对未来市场预期达成共识”等等。这次会议之后,参加会议的经销企业,纷纷入市收购绿豆,从而导致绿豆的销售价格不断暴涨[1]

  2010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宣布,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2]。该公司一位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挺冤的。”另外一家公司则表示将申诉[3]。这时发改委站出来、做了一件事,让前述的喊冤声消于无形。发改委做的一件事就是放了一段前述绿豆产销行情研讨会上与会者讨论绿豆价格等敏感信息的录音。这些与会者除了讨论前述敏感话题外,还纷纷表示:“告诉你不要卖,我建议你不要卖!只要出产地高于你的卖货价钱你不要卖。”“大家来主要就是想知道今年的绿豆能不能赚钱,会不会赚钱。我的说法是,物以稀为贵。少就要涨,涨到多少呢?8000元、9000元、10000万元都可以[4]。”

  在这件公案中,固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5]。但令我最感兴趣的是发改委放录音来平息所谓的冤情。发改委能放录音,就说明两种可能。第一,前述研讨会上有人录了音、并将该录音上交给发改委。第二,发改委派人“潜伏”到会场并对会议讨论内容录了音。无论是哪一种方法,我认为发改委执法当中的取证能力从这一个案件来看得到了显著的加强。

  第一种方法是竞争法执法当中常用的“无间道”制度(亦即“举报制度”或“whistle-blowing”)。如果几个经营者形成了卡特尔(如合谋、串通价格),首先向执法机关“投诚”、举报并提供证据的可以获得处罚豁免[6]。这个制度不是中国的独创,外国也有。比如,欧盟委员会2011年4月13日宣布,对宝洁和联合利华处以总额近3.2亿欧元(约合4.6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以惩处这两家日用消费品巨头操控家用洗衣粉价格。在近3.2亿欧元罚款中,宝洁公司所受处罚最重,超过2.1亿欧元(约合3.04亿美元),联合利华则被处以1.04亿欧元(约合1.51亿美元)罚款。德国汉高公司也参与了这一操控市场价格的非法卡特尔组织,但因为主动向欧盟委员会揭发而被免于处罚[7]

  如果是第二种方法(即发改委主动派人“潜伏”录音)我认为意义更大,说明发改委的执法取证已经由被动防御变成主动出击了。这让我想起在国外读书时,有关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一个美国联邦调查局执法取证的一个段子。话说联邦调查局盯上了两个合谋、串通价格的公司。在得知这两个公司的老板在某个餐馆吃饭,就在他们定的台子上面的台灯里面安放了录音机。结果,这两个老板酒酣耳热之下说了很多“情投意合”的话,比如,你是我的上帝,消费者才不是我的上帝等等。这些甜言蜜语都被一一录进了录音机,成为陈堂证供。

  大家也许要问,为什么犯罪调查机构联邦调查局会介入一个协议(注:垄断协议)事件。这是因为很多垄断协议(如卡特尔)在美国是犯罪行为(见本人的博文《价格合谋在中国应当受刑事处罚吗?》)。

   上述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广大企业,要大力加强风险管理,该风险管理意识应当落实到企业行为的诸多方面。对一些高危行为如参加行业性会议要尤其注意风险管理。关于如何控制参加行业协会时《反垄断法》下的风险,本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发表在“Shanghai Business Review”上。见Toeing the Line– Risk Management Control under the Anti-Monopoly Law on Joining Trade Associations, Shanghai Business Review (October 2009)。有感兴趣阅读的博友请与本人联系。

  至于发改委究竟采取的是哪一种方法,是第一种“无间道”,还是第二种“潜伏”,我都赞成!为什么?因为价格降下来了,咱老百姓得了实惠,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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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新闻里没有提发改委是根据什么法规作出这个处罚,但根据前后文推断,其所根据的规定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修订版本)。该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于2010年12月4日对该规定作了修改。将该款下的罚款上限定为500万元。

[2]http://www.ce.cn/macro/more/201007/20/t20100720_21632868.shtml

[3]http://news.163.com/10/0717/17/6BQGSJQ4000146BD.html

[4]http://www.ce.cn/macro/more/201007/20/t20100720_21632868.shtml

[5]比如,发改委适用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而不是《反垄断法》的第13条及/或第14条禁止竞争者之间及/或竞争者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亦即横向及/或纵向垄断协议)。 如果是适用后者,罚金可能就不一样。因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反垄断法》第46条。

[7]http://www.qdbofcom.gov.cn:8080/jjsx/26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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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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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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