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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2日,吉林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在顾某家里的电脑中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顾某认为公安局对其行为处罚过重,并于5月2日向前郭县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

一、公安撤销处罚并赔偿

根据新华社6月18日报道,经调查,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认为,公安局对顾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并于6月16日予以撤销。随后,前郭县公安局决定,对办案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同时,公安局向当事人顾某道歉,退还罚款,并依法作出了赔偿。顾某对前郭县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的作法表示满意,双方已达成谅解。此外,前郭县人民政府要求县公安机关应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教育,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1]

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是《法制日报》对本案的分析:警方处罚前郭县顾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看到,法条中与“复制”并列的“制作、运输、出售”等违法行为,都具备营利的目的性。虽然该条文中没有明确指出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刑法上有关淫秽物品存在着两个罪名:“制作、运输、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有向不特定公众的传播行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升级版”、二者在行为构成上往往一致、只是严重程度上有所差别。所以,根据对法律的整体理解,能够构成行政处罚的“复制淫秽物品”行为,要么以营利为目的,要么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了传播。因此,该事件的行政处罚于法无凭,当地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是符合法律精神的。[2]

三、什么样的法律精神?

吉林前郭政府撤消处罚并赔偿顾某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法律精神?《法制日报》没有做分析,中国法项下其实也语焉不详。但是我们可以从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法律、判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精神。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没有合理事实依据,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换言之,一个公民在他/她的家里必须有非常可靠的隐私预期。如果一个公民的居家隐私权可以随意地被侵犯,则这个国家赖以成为国家的家庭细胞则会处在一个不安定、不安全的状态,那么这个国家也将是不安定、不安全的,因此,居家隐私不容公权力的侵犯。这个原则在美国最高院的一个案件Kyllo v. US, 533 U.S. 27 (2001)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在本案中,警察隔了一条街用红外线热成像仪来检测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家里种植大麻。美国最高院认为,警察的这种行为是非法的。虽然警察没有身体力行地闯进犯罪嫌疑人的家,但用红外线热成像仪这种行为等同于闯进了该嫌疑人的家。

在美国法中,这种居家隐私权还包括其他的个人隐私空间。1967年,一名叫凯茨的人因在电话中传播赌博信息而遭到逮捕。在对凯茨的审判中,控方出示了对凯茨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录音是通过对凯茨使用的公用电话亭安装窃听设置得到的。对于此次窃听,办案人员没有取得搜查令及任何法律文件。检控方坚持认为电话亭是公共场所,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无须搜查令就能进行窃听。

主审此案的大法官斯图尔德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们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为或物品暴露给公众,那么他的这种隐私权就应当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当凯茨进入电话亭关上电话亭的门的时候,他希望享有的权利是他的电话交谈不被外面的人听到,简单来说,他不应被窃听。所以侦查人员窃听来的录音属于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凯茨案的意义在于,它扩大了第四修正案对普通公民的保护范围,让人们在公共场合中也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它采用合理期望标准来判断每一个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宪法的保护范畴。按此标准,只要当事人在出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又被社会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地方。[3]

四、向吉林前郭政府致敬!

吉林前郭政府,包括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县人民政府,积极地纠正了公安部门的错误。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公安局向当事人顾某进行了道歉,退还罚款,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前郭县人民政府还要求公安机关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教育,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吉林前郭政府的这些举动在我看来没有削弱它们的权威,反而加强了它们的威信。诚所谓“君子之过,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视之。更也人皆仰之。”有错就改,这才是一个真正的人民政府!

应该说吉林前郭政府用其实际行动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了一个好的榜样。向吉林前郭政府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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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a Clara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的Leejoan Ma同学参与了本文的案例研究



[1]http://news.sohu.com/20120618/n345934671.shtml

[2]http://www.legaldaily.com.cn/executive/content/2012-06/18/content_3648124.htm?node=32113

[3]http://zh.wikipedia.org/zh-cn/%E7%BE%8E%E5%9C%8B%E6%86%B2%E6%B3%95%E7%AC%AC%E5%9B%9B%E4%BF%AE%E6%AD%A3%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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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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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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