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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法制014]

中国刑事制度改革任重道远(1)

                  ——谈过去十年法治进程

(原文发表于《检察风云》2012年第23期)

2012年11月8日,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隆重举行。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执政党第一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纲领,无疑将影响未来五年、十年,乃至更为久远的社会生活与国家命运,对于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和维护社会长期繁荣稳定意义重大。本文试图对我国在过去十年中的重大刑事制度改革做一个总结和评述,希望能够为我国将来的法治建设起到一些借鉴的作用。

一、人权

    人权的保障是我国近十年法治进程中的一大亮点。司法改革的本质在于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现今,不光是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保障人权”还被写进了与每个人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休戚相关的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继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和2010年推出了证据制度改革之后,刑诉法的修改再一次将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目标的司法改革推进了一大步。另外“新刑诉”还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第121条)。  

    上述我国刑事制度就人权方面的改革离不开那些惨痛的历史教训。继早年的佘祥林案件之后,2010年又曝光了赵作海案——坐牢11年后,被害人神奇复活。此外,公众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杨志杰、孙万刚等案件都已经成为了刑事法制改革身后的一把利剑,这把利剑催促着刑事司法走向保障人权的改革之路。 

     “新刑诉”第50条规定了“不自证其罪规则”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新刑诉”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两个规则的得以确立,本身便代表了中国在人权保障的道路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回归现实,在刑事领域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现有刑侦实践中,重口供、轻程序,盲目追求破案效率等观念因素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再重申要保护人权的情况下,“运动式”严打、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严从重从快”的批示、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未审先判、“棍棒底下出材料,后半夜里出成果”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没有制约的权力,人权的保障也必然沦为满纸空文。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才是人权保障问题的根源所在。屡屡发生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正说明了这一点。公权力若不能在有效约束的情况下适当行使,必然是为祸人间的猛兽。有的地方标榜“有黑必打”,当权者时刻扮演“护民保民”的英雄角色,然而一旦将权力的外衣脱去,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践踏法律尊严的极权者形象。这些现象表明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人权保障制度仍然比较脆弱,经常会为政治任务让路,甚至有时屈从于长官意志。如果这些情况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那么我们在刑事制度中的人权就不会得到保障。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能够对权力进行垂直和水平制衡的健全的法治体系。全方位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司法改革,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让当权者不想、也不敢毫无顾忌的滥用手中的权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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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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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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