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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法制016]

中国刑事制度改革任重道远(3)

——谈过去十年法治进程

(原文发表于《检察风云》2012年第23期) 

三、反腐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在过去十年中,刑事制度改革在反腐败领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着不足。

近十年来,我国刑事制度在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呈现出三大态势:反腐败工作积极与国际接轨;加大反腐力度;注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协调。

    (1)反腐败工作积极与国际接轨

2005年10月27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反腐败公约》,这对我国形成反腐败总体战略格局,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10月便将首次年会定在中国。这些积极的举措,对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推进是极其有益的。

此外,2011年6月,针对腐败分子携款跨境潜逃日益增多的特点,我国一方面加快与相关国家引渡条约的商议与签订;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与国际反贪联合会、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间的反腐合作。2002年以来,我国与2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对抑制跨国性质的腐败、以及国有资产的追回有着重大的影响。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务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规定为犯罪。以此来致力于构建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保障经济的长远发展,这对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推进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2)加大反腐力度

在国内立法方面,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扩大“公司、企业行贿受贿罪范围”,将其扩展至包含“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结合当时国内贿赂手段越发隐蔽、形式越发多样的情况,将“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受贿罪”、“斡旋受贿罪”、“离职后利用原便利条件收受贿赂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写进刑法,大大丰富了我国反腐工作的内容,将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到了2011年,《刑八修正案(八)》在商业贿赂领域增加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务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构成犯罪”的规定。时至2012年,“新刑诉法”在反贪污贿赂犯罪方面增加了“技术侦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犯罪嫌疑人逃匿,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等规定。

(3)反腐与保护人权相协调

今年,“新刑诉”重新修订,其在立法上确立了“不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两大原则以保障人权。新刑诉一方面在努力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在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在看到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在反腐的问题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换言之,腐败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止,相反却越演越烈。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至2012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2008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2009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2010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2011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另外,上述这个情况只是反映了我们腐败状况的一部分而不是全貌——实际情况可能要比上述数字严峻得多。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反腐可能要做结构性的调整。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比如新加坡的反腐经验。

新加坡在独立之初,它也面临着高度腐败的政治难题。经过20年的努力,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情况有了大大改观,而如今,它成为了世界上公认的最为安全和远离腐败的国家.究其原因,是因为它一方面对腐败分子的惩罚非常彻底,但另一方面对廉洁人员的保障非常周全。

那么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如果一个公务员被以贪污腐败罪判有罪,他会被原单位解雇,停发所有薪水,且受到社会的谴责以至于身败名裂;个人的公积金[1]全部归零;面临$100,000的罚款或不高于5年的监禁。如果罪行与政府合约、议会成员或者公共机构成员相关,监禁可以增加到7年;除了罚款和监禁,他还将被要求以处罚的形式归还其所收受的等额的贿赂(即使已经挥霍完毕)。除此之外,对于其他财产如果没有办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有权将其没收[2]

    与此同时,新加坡为廉洁奉公的公务员提供了比较周全的保障。新加坡不是国内常提的“高薪养廉”,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并不高(高级管理人员除外[3]),但是却绝对不会出现赶不上物价上涨速度的情况。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工资管理委员会(NWC)调控,每年会根据前一年度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数据、居民消费指数(CPI),以及这一年的经济发展预期来编写该年度的工资调整方案。新加坡《工资管理委员会指南(2012——2013)》显示:新加坡2011年的经济增长4.9%,通货膨胀率为4.2%,而当年基本工资的增长为4.4%。也就是说,除去中央公积金的保障,公民也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以及避免通货膨胀的伤害。于此同时,加上中央公积金来积薪保障养老和医疗、组屋制度[4]来保障住房,这样的保障绝对是极为周全的。

四、结语

十年来,我国刑事制度改革立足于当今的法治实践,在人权、民生保障以及反腐败等重大问题上稳扎稳打、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但是,我们刑事制度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在今后的五年、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里,我们在刑事制度的改革上要有所突破,其根本在于进一步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历史上惨痛的经验教训一次次地告诉我们,法治的关键在于把权力的老虎关进笼子,防范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建立一套健全、健康的法治体系。否则一切法治的良好愿景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我们欣喜地看到,党的十八大号召全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这说明了我们的党不仅从根本上看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要达到法治,我们必须拥有法治上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论。这就要求我们法律人踏踏实实地加强对古今中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研究,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出我们法律人应尽的力量和义务。



[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目前基本稳定在40%的缴费率,其中雇主缴17%,雇员缴23%。公积金可用于购买住房、股票和支付教育及住院医疗费用;

[2] 新加坡反腐败调查局(CPIB):《强反腐败法律和行政措施》,  http://app.cpib.gov.sg/cpib_new/user/default.aspx?pgID=165

[3]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采用级别制,高级管理人员拥有高工资,而一般公务员薪水相对普通。2010年,李显龙的年薪逾300万新元(230万美元),与此同时,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的年薪约为48万澳元 (49.82万美元),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年薪约40万美元;

[4] 新加坡组屋制度:组屋由政府建造,占全国住房的85%左右,销售对象按法定条件确定,购房条件改变后按评估价“退旧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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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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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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