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法制的法治020]

今天读了一个很冷的笑话——冷得让人不寒而栗。一群狱友在一起互相诉说他们的冤屈。第一个人说,他卖的牛奶缺斤少两,其实缺的也不多,但因此被抓了进来,挺冤的。另一个人说,他卖的牛奶里被查出有三聚氰胺,因此被抓了进来。他对三聚氰胺的事一点也不知道,多冤!第三个人说,他刚出生的孩子奶不够,他买了三罐奶粉——多了一罐,因此被抓了进来,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第四个人说:你们的冤枉跟我的没法比。我赶着去招投标,但被竞争对手偷偷地在我的包里塞了三罐奶粉,我不仅误了标,还得坐两年牢,真是冤到家了。

这个“笑话”显然是针对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发表的关于防止水客从香港“拖奶粉”咨询文件。该文件从3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该文件建议每名16岁或以上人士24小时内可携带总净重不超过1.8公斤配方奶粉离境,如以一般罐装净重0 .9公斤而言,每人可带两罐。任何人若违反禁止向香港境外输出奶粉的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罚款50万港元及判监禁两年。

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malum in se crimes),比如上述“笑话”里的第一、第二种犯罪;还有一种是“因为法律禁止才构成的犯罪”(malum prohibitum crimes),比如上述笑话里的第三、第四种犯罪。前者的犯罪还有诸如杀人、放火、强奸;后者的犯罪还有诸如逃税、走私、违反国家法律垄断私自卖酒、卖烟等。“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这种犯罪针对的是侵害了人的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是自人类起源之日或一个人出生之日起就挥之不去的梦魇和最深层次的恐惧——其绝大多数是恐怖犯罪,因此,对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犯罪”从习惯上或法理上都应重判。“因为法律禁止才构成的犯罪”往往是轻罪,换言之,不是恐怖犯罪,因此在法律上应当予以轻判。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高度法治的香港不会因为哪个人的偶犯或过失犯罪而将其真的投入监狱。相反,那些往来香港与大陆的奶粉水客或者“惯犯”得当心了。当然,香港具体怎样来执行“奶粉限购令”,还得看法院怎么区分水客、惯犯和那些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奶爸和奶妈们。如果偶犯的奶爸、奶妈们被关上两年,那真是应了那句古诗——“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同时还要担心的是我们大陆的有关政府机构。这种在香港生成的“因为法律禁止才构成的犯罪”的始作俑者是我们的有关政府机构对某些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了“不法治”现象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法分子在本地造假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让守法的本地老百姓跑到其他地区和国家遭受白眼、谩骂、监禁、坐牢。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我们的身边可以说是天天都在发生。试举一例:2012年4月24日,《法制日报》爆出湖南长沙臭豆腐制作内幕:一些摊贩甚至知名品牌店的臭豆腐,竟出自黑作坊,泡制的卤水五花八门,甚至有粪便及“臭粉”等化学添加剂[1]。再举一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林业科学院首席专家杨忠歧的专业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不过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他一不小心被同组的很多委员视为养生专家。他说:韭菜根上生一种韭蛆,有的菜农用化学农药杀虫,为了见效快,毒量使用超出100多倍,农药都被吸收到细胞里去了。我想这个细胞还包括那些吃了毒韭菜的消费者的细胞[2]

那些被驱逐到香港冒着被监禁的危险买奶粉的消费者与那些吃粪水臭豆腐和毒韭菜的消费者相比还是幸运的。前者被关了两年还能被放出来,而后者可能就不知不觉地走上了一条不归路。当然,还有更倒霉的就是既吃了粪水臭豆腐、毒韭菜,又去香港冒着被罚款、被监禁的危险多买一罐奶粉的奶爸、奶妈们。当然,我们的问题菜单还不止粪水臭豆腐和毒韭菜,它还包括地沟油火锅、福尔马林白菜、注水猪肉、激素鸡肉等等等等。

当我们在香港多买一罐奶粉成为犯罪的时候,说明我们大陆的法治出了问题。希望我们新一届政府能够扎扎实实地从老百姓赖以活命的食品(和空气)抓起,管好我们吃的、喝的和呼吸的,否则什么法治都无从谈起。或者说,这些民生工程就是我们法治的试金石!

***

欢迎推荐和评论,它们是本博文很重要的一部分
 


[1]http://health.sina.com.cn/news/2013-03-06/072774931.shtml

话题:



0

推荐

陈立彤

陈立彤

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