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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于2014年12月16日至18日在美国芝加哥举行。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与美国商务部长普里茨克、贸易代表弗罗曼共同主持。通过联委会,中美双方达成若干共识并共同颁布、签署了《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联合成果清单》。清单中赫然在列的成果之一便是中方有关《反垄断法》执法的澄清与承诺:

  “竞争法:(一)基于双方在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达成的共识,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而不是为了促进个别竞争者或部分产业,反垄断执法应当公平、透明、客观和非歧视。依据上述承诺,中方的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向受调查的各方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这些行为或交易的竞争关切的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呈送抗辩证据的有效机会。

  1.中方澄清,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所有经营者享受同等待遇。

  2.中方澄清,当发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时,将会采取执法措施,消除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而非促进个别竞争者或部分产业。

  (二)中方澄清,其反垄断执法机构:1.在采取行政行为时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2.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方即将采取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向当事方提供陈述其案件事实和申辩的权利。

  (三)中方澄清,在《反垄断法》下作出的,对有关方施加义务的行政决定,将向该当事方提供书面决定,包括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中方澄清,对有关方施加义务的行政决定,将依照《反垄断法》及时公布行政决定的最终版本。依法对外公布的行政决定不应包含涉及合法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四)中方确认,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允许中国执业律师出席和参与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会议。中方确认,经当事人申请,并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一般情况下,上述申请会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下列人员可以旁听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会议:1.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被允许出席会议,并就国际法和实践提供咨询和就中国法律环境和影响提供信息,但不能从事涉及中国法律事务活动的外国法律事务所代表处代表;2.在其他法域执业的,被允许以顾问身份出席会议,并就所涉交易、该顾问所在法域的法律或国际实践提供信息的外国法律顾问。”应当说,上述澄清与承诺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第一,竞争政策的目标应当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执法效果应当简化为两个: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而不是其他。应当说中美联委会对竞争政策目标的设定是《反垄断法》立法与执法的一件大事,有可能影响到中国今后《反垄断法》立法及执法的方向。

  事实上,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除了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经济效率之外还有其他目的,比如“宏观调控”——《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恐怕也是“联合成果清单”强调竞争政策的目标不应当是“为了促进个别竞争者或部分产业”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曾经做出过解释。比如,针对中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外国和外资企业选择性执法这样一种说法,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2014年12月初在“跨国企业投资论坛”上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6年多来,发改委系统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共涉及339家单位,其中,2008年至2012年查处的案件涉及131家单位,只有1起案件涉及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6家企业。2013年至2014年查处案件涉及208家单位,其中涉及行业协会和内资企业180家,行政机关1家,外资企业和境外企业27家。

  第二,《反垄断法》执法应当做到程序性合法。

  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被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知情权、辩护权。特别是,“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允许中国执业律师出席和参与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会议。”

  对于允许律师出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会议这个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领导在很多场合下做过解释。比如,许昆林局长在2014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吹风会上就针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一案表示:发改委及高通公司累计谈了7场,高通公司律师从头到尾都在现场,并不是外界所说的“不让律师在场”。发改委甚至鼓励高通公司聘请全球最著名的律师参与谈判。

  根据“联合成果清单”,非中国律师仍然不能解释中国法律——在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国代表处执业的律师只能 “就国际法和实践提供咨询” 并“就中国法律环境和影响提供信息”;在其他法域执业的律师,只能“以顾问身份出席会议,并就所涉交易、该顾问所在法域的法律或国际实践提供信息”。

  “联合成果清单”就外国律师和顾问的咨询范围的限制反映了中国加入世贸时的承诺和保留,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法律的具体要求。比如,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活动,包括: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第三,执法机构的执法应当更加透明和公开。

  在“联合成果清单”中,中方澄清:在《反垄断法》下作出的,对有关方施加义务的行政决定,将向该当事方提供书面决定,包括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中方澄清,对有关方施加义务的行政决定,将依照《反垄断法》及时公布行政决定的最终版本。依法对外公布的行政决定不应包含涉及合法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说执法的透明和公开对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预见,执法机构将进一步加大并提高其执法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力争做到以理服人,这对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来说不啻是一个福音。

  当然,“联合成果清单”不只是单方面对中国的执法机构提出了要求,相反,中国同样对美方提出了要求。虽然这些要求没有针对美国竞争法的立法与执法,但对中国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作了回复和交待。比如,就“特别301”报告和“恶名市场”报告:美方确认其承诺,在撰写“特别301”报告和“恶名市场”报告过程中,将客观、公正并善意考虑中国和其他国家实体提供的信息。在该报告中,美方确认其承诺,将认可外国政府和实体,包括中国政府和实体,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同时将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恶名市场”审议过程的透明度,从而通过适当方式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有关报告发布过程的透明度、客观性、公正性。

  应当说“联合成果清单”既是中美双方博弈所获得的一个共赢,同时也是惠及了中美公司和企业的多赢。下面就看中国和美国政府各自的行动,是否能够将各自的承诺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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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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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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