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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静的《穹顶之下》受到了很大的赞誉,但也受到了很多的责难和批评。其中很大一部分的责难和批评是柴静“举证”不当——柴静不能举证她孩子的肿瘤与雾霾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贸然”把这两样东西关联在一起是不科学、不专业,甚至是煽情的。换言之,这些责难和批评要求柴静拿出非常详尽的科学分析来证明雾霾与肿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是不科学、不专业。当然,也有人指出柴静本人抽烟,这也可能是导致孩子肿瘤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我认为,柴静尽到了她的“举证”责任(如果她起诉的话)——虽然中国法对此尚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在环境污染这类案件中,作为原告(如果柴静是原告的话),她只要证明两样东西:第一,损害结果(如她的女儿患有肿瘤、其他患者患有肿瘤);第二,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事由(比如雾霾)。应该说,原告(特别是个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到此结束。当然不排除柴静提出补强证据来加强她的举证——事实上柴静也提供了一些补强证据,比如烧散煤与肿瘤高发的官方统计。接下来就应当是被告(如果有被告的话)来举反证:雾霾与肿瘤没有关系、特别是雾霾与新生儿肿瘤没有关系、柴静的吸烟(如果她吸烟的话)与孩子的肿瘤有更大的关联性。为了更好地阐述上述柴静的“举证”责任,我们再举另外一个“河北村庄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例子。

  河北饮用水污染案

  据新华网2011年5月23日《河北村庄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一文报道,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二里半村冯军状告金铭精细冷轧板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铭公司)因排污不当,从而污染其一家生活饮用水源(一口水井),致使其大女儿冯亚楠、小女儿冯晓楠患白血病,大女儿因此死亡。

  根据报道,原被告都对井水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过检测,而结果迥异。原告的检测结果是总砷超标2.95倍,总锰超标3.8倍。而被告和大厂环保局的检测结果是排污不超标。因此原告在各级法院的起诉、上诉及申诉全部败诉。法院认为,被告排放的污水与原告自打井水中砷、锰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饮用含砷、锰超标的水能够导致白血病的发生,原告诉请属证据不足。2011年4月底,冯军到最高法院申诉,但因为材料不全,其被要求重新整理相关材料。

  对此,冯军认为,案件关键一点在于举证责任问题,他说,自己一个个地举证金铭公司排污与女儿的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多年来一直为冯军免费辩护的当地公益律师李建坦言,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污染案件,个体举证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他们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更不可能寻找到其排污的证据。

  冯军及其律师所提到的这种情况不是冯军一案的问题,在其他很多环保案件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也专门对水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这些笼统的规定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本人无意对冯军一案或其他类似案件的实体部分(即原被告的对错)进行评论,因为本人对案件的实体情况的了解仅来自新闻报道。但是,我认为我们应当对环境污染等侵权案件的举证制度进行改革。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及其他的一般类似民事侵权(如食物中毒等)案件中,原告往往只能证明两件事:第一,损害结果(如冯军一案中大女儿得白血病死亡,小女儿也得了白血病);第二,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事由(在冯军案中,家里人的饮用水受到污染、而饮用水的水源与被告的排污口非常接近。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来自被告的排污。)应该说,原告(特别是个人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应当到此结束(当然不排除其提出补强证据)。

  接下来的所有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其生产流程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其处理这些废水、废物的技术手段、过程、设施及其具体负责人员;第三,其所排出的废水的检验报告;第四,其排出的污水或没有污染的废水不可能影响地下水等等。

  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的合理性

  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是对我们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补充,其合理性在于以下两个个方面。

  第一,谁最接近证据的谁举证。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案件中,被告相比较原告更接近、更了解事实的真相。原告不了解事实真相有很多原因,而且很多原因是不能克服的。比如被告把着大门,原告不能破门而入。再比如,有很多技术上的东西,一个普通人是不可能了解的,比如一个普通老百姓是不可能说清楚一个轧钢厂是如何治污的。你要让一个老百姓原告举证一个轧钢厂排污前对污水的处理是如何地不充分,从而造成污染,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别告了。

  第二、谁反驳可能性的谁举证。在环境污染、食物中毒等案件中,通常原告只能证明可能是某个侵权行为导致了某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因果关系推定,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则便可认定这种可能性为实在的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较为常用的一种规则就是概然性因果关系。这种规则证明的标准是高度概然性,日本学者称之为“优势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心证的判断只要达到因果关系存在的概然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高度概然性这一程度,便可认定因果关系存在。打个比方,10个彼此根本不认识的人在同一家餐馆吃饭全部食物中毒,则起诉该餐馆的原告无须就侵权事实再举证,因为常识告诉我们在前述这种情况下餐馆没有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餐馆的食物导致原告中毒的可能性非常大,法官可藉此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为了公平起见,餐馆仍然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所主张的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比如这10个人在其餐馆吃饭前非常巧合地在另一个餐馆吃过一顿不洁海鲜。

  如果要让消费者来举证,不仅难度大(注:如果你不相信,你不妨现在就试着说明一下为什么一只烂螃蟹会让一个人腹泻的科学道理。另外,你再试着证明一下,你刚吸进去的空气里有雾霾),而且对原、被告都不经济。也许索赔额只有500元,而原告的举证成本(加上误工费等)可能数倍于索赔额。如果原告可以将这个成本转嫁到被告头上,那么被告最终的法律成本也加大了。想象一下,如果10个消费者都索赔,所有的举证程序都来一遍,被告的成本一下增加了10倍。这种情况可能是被告也不愿意看到的。可见不当的举证程序可能加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成本。

  在冯军一案中,如果在金铭公司投产排污后,二里半村得癌症的人数激增到数十位,那么这将是对原告很有利的一个证据,这已经符合因果关联的“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的要求,按照盖然性因果关系判断的规则可认定为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接下来,应当是金铭公司来反驳这数十位癌症病人的得病与金铭公司的排污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但是,在冯军一案中,数十位癌症病人得病的证据似乎没有能够递进法院——很多证人因为种种微妙的原因似乎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法院对此应当主动调查取证)。

  结语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举证的优化是环境污染案件的灵丹妙药。很显然,要解决环保案件取证难、起诉难、胜诉难的问题,光有优化的举证责任是不够的。举证责任的优化说到底只是一个程序法的优化。如果我们在实体法上、立法宗旨、执政理念上没有突破,那么光有举证责任的优化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教授诉说的那样,中国的环保问题不仅仅要靠法律解决,它是由整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决定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还是发展观念上端正认识,真正树立环境优先的原则,建立一个好的大环境。在这样一个端正了的发展观念下,法律和执法才会更有利于环保和民生。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又不得不再提一提美国法,对此,请详见拙文《<穹顶之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游戏》。

  总而言之,对环境污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当作伤筋动骨的调整,方能让个人通过民事诉讼切实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其中,“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环保案件以及其他群体性案件(如食品安全),都是有其法律上的借鉴意义的。在这两个原则下,我认为柴静尽到了她的“举证”责任。在这里顺便提一下,不知上述冯军一案的最终结果是怎样的。

后记:文章在我的专栏那头挨了不少板砖,我择取其中两个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评论以及我的回复作为本文的后记。

网友“一滴沉默GL”评论:“请认真看完视频再发表评论,,,法务工作者的严谨性呢?@陈立彤。柴静并没有说孩子出生时的肿瘤是因为雾霾,这并不是她调查这件事的原因,她的初衷是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的环境,给孩子一个完整的童年。即使您能从她言语中揣测出这种方向,那能作为一个论据拿来用吗?”

我的回复:“首先多谢你的评论。我非常赞赏你对我的批评,要求一个法务工作者更严谨这是没错的。一个法务工作者就是要严谨、严谨、再严谨。

其次,我看完视频的感觉就是,柴静认为(我也赞同):雾霾加大了肿瘤乃至肺癌的高发。比如,柴静提到的那个肺癌病人、肺癌的十年潜伏期、2004年就有的雾霾、烧散媒导致肺癌高发的官方统计等等。

 第三,我没有看到柴静明确说她孩子的肿瘤与雾霾没有关系。如果她说了,那我承认我有疏忽。如果她没有说,那就是你我对柴静视频的解读有所不同。我看了很多对柴静批评乃至责难的评论,好像有很多人的解读和我的一样,虽然我不同意这些指责和批评意见。

第四,我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即使柴静认为她孩子的肿瘤与雾霾有关系,进而报导、甚而起诉,她在视频当中的“举证”,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记者,甚而是原告(如果我是法官),已经足够。我理解柴静没有起诉的意思,但如果柴静的“举证”在诉讼当中都可以了,那么在新闻报导当中岂非也更是足够?

最后,再次感谢你对拙文的关注和评论。我们在彼此的交锋或交流中,可能都不经意地在为中国的环保事业做了一点菲薄的贡献。这也达到了我写本文的初衷。” 

风影之外:“够吗?你知道中国70年代多少手烧锅炉工,砖窑工人,还有我自己,明白的说,河北南部农村,自六十年代来直到现在,天天是一间15平方米小屋放一个烧煤的炉子,烧火取暖,烧火做饭烧水,不妨做个调查,这个地方的肺癌患病率。我可以明确的说,我的老家村子没有一例肺癌。村子人口1500人“

我的回复:“风影之外所说的问题正是政府或被告(如有诉讼的话)需要查明的问题。假设原告起诉了,你所说的这些被告完全可以拿过来作为它们的证据使用;但并不需要原告正反两方面都做足了工作才能起诉——这样对于原告从举证的负担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这也就是我要说的,举证负担要重新分配。诉讼如此,新闻报导以及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也是如此——不能让记者及老百姓花完最后一分钱做了十足真金的科学研究才能写报导或者提出批评。政府部门、污染公司、被告不能一有批评或诉讼就跳出来说没有科学依据从而不了了之——科学依据应当依据“谁接近证据谁举证”和/或“谁反驳可能性谁举证”的原则由政府、污染企业或被告提供并由污染受害者或原告反驳或提供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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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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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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