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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自2010年起,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疫苗,未经冷链存储,就行销18个省份,涉案金额达5.7亿。对此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322日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做好这一系列案件的办理工作。

通知强调,涉案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并做好捕诉衔接工作。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结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检察机关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这一举措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检察机关就此案有两点需要追问:其一,既然庞某没有任何资质,涉案的所有疫苗制造厂家,为什么会把疫苗卖给她?其二,既然庞某没有任何资质,向她购买疫苗的各类医疗机构,为什么会担着血海般的干系进货?为什么广东省疾控中心就敢于声明,其没向任何无资质企业或个人采购任何疫苗?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敢卖的和敢买的都从庞某这儿拿了回扣、受了贿赂。

行贿与受贿基本上都是关起门来谈的,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似乎没有线索追查。但贿赂案件不是没有蛛丝马迹,而这些蛛丝马迹就是反常的交易模式以及交易行为。换言之,如果一个交易的种子是贿赂,那这个种子结出来的果实会带有贿赂的遗传基因,其最基本的一个表征就是质次及/或价高。

在这个案件中的行贿人庞某固然要重判和重罚,但涉案的疫苗制造厂家和购买疫苗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经手人,如果收受了贿赂的,应判得更狠、罚得更重。这不仅解气,同时符合经济学原理:一个有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众多当事人中分摊责任时,应当让能够以最低代价来减少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Robert D. Cooter and Edward L. Rubin, A Theory of Loss Allocation for Consumer Payments, 66 Tex. L. Rev. 63, at 73)。

在本案中,能够以最低代价来减少损失的一方无疑是涉案的疫苗制造厂家和购买疫苗的各类医疗机构,如果它们一开始就把没有资质的庞某拒之门外,就不会成就这个惊天大案,诚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而拒绝与庞某交易的成本无疑是最小的——只要做一个资质审查,然后说不就是了。这个成本比庞某的交易成本还要小——庞某还得收购、库存、运输(虽然不是冷链运输)等等——这些也都是用钱和时间堆出来的(用在正道上多好)。如果只查庞某,而不查那些收受了贿赂的人,这种事隔三差五还会发生。

至于如何收集到行贿受贿的证据,检察院可以与庞某做诉辩交易,虽然我更想让检察院或公安局对庞某还有那些从庞某那儿拿了好处的人搞“政策攻心”。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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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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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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