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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做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培训或咨询的时候,经常会有人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持有美国绿卡,会不会触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并被美国的执法机构绳之以法呢?答案是:完全有可能。虽然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个中国公民因为违反该法在美国被捕入狱,但是我们可以从其他例子里看到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
 
我们在这里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一个法国人,其作为一个法国公司的高管被捕入狱;第二个例子涉及的个人来自加蓬共和国,其作为美国一个最大的对冲基金的贿赂掮客被捕入狱。
 
第一个例子中的法国人,他的名字叫克里斯蒂安-萨博思音(Christian Sapsizian)。他是一个法国人,为一家法国公司工作,该法国公司因为在美国上市,所以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克里斯蒂安是从美国机场转机的时候被逮捕的,于2008年9月23日被判服刑3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61500美元,究其原因是因为经过他的安排,他所在的法国公司向哥斯达黎加电信局的主任行贿。
 
具体行贿的方法是酱紫的:这家法国公司在哥斯达黎加有一家咨询公司,该咨询公司向法国母公司开具发票收取所谓的咨询费,关键问题是该咨询费是从该法国公司的美国账户上支出的。该咨询费支付到上述咨询公司帐上之后,就被作为贿赂款项转付到有关哥斯达黎加官员。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安排,该法国公司从哥斯达黎加家电信局获得价值2.5亿美元的合同。根据克里斯蒂安的安排,这些行贿款在该法国公司的账簿上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入账。
 
 
在本案中,美国执法机构之所以能够对克里斯蒂安建立管辖权是因为该250万美元的行贿款是从美国银行账户汇出的(大家是不是在琢磨这钱如果不从美国银行的账户里汇出就没有问题了呢?)。这个案件非常典型,极好地说明了美国执法机构如何成功地对一个在美国国土以外的非美国公司工作的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国土以外的地方向非美国官员行贿而采取执法行动的,也有力地说明了美国执法机构如何非常“聪明”地建立了管辖权并严格执法的!
 
我这里讲的第二个故事是与加蓬共和国的一个公民有关系,这个人的名字叫撒默-米巴米(Samuel  Mebiame)。说到这个米巴米,他的背景可不一般,因为他有一个非常拉风的老爸——加蓬共和国的前首相里昂-米巴米(Leon Mebiame)。小米巴米是于2016年8月在纽约的布鲁克林因为触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被捕。他之所以被捕,是因为他帮助了美国一个最大的对冲基金通过向非洲很多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的方法在非洲获得了采矿权。
 
 
事实上,小米巴米成了这个对冲基金在非洲行贿的掮客,帮助该对冲基金在非洲获得业务。小米巴米也不折不扣地发挥了他这个“官二代”的作用,而且手笔够大,比如他除了送钱之外,还送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当然,不是S级的就拿不出手了),比如他还为乍得总统的顾问包机出行。到2012年为止,小米巴米所获得的行贿资金高达350万美元。
 
很有意思的是,小米巴米具有自首情节——他在2015年的某一天主动地与美国司法机构接触,然后竹筒倒豆子地向执法机构汇报了他帮助该对冲基金在非洲行贿的事实(为啥?是迫于美国执法机构强大的政治攻势?还是想拿举报奖金?)
 
看到这里会不会有人追问,犯了事不去美国就是了。不过,也有这么一个案子,讲的是一个中国商人因为触犯了美国法律(不过不是《反海外腐败法》),被他人设局诓到英国谈生意并在英国被英国警方抓捕,并差点被引渡到美国受审。后来这个商人“机缘巧合”之下竟然奇迹般地逃出生天——从英国逃出了美帝国主义的魔抓(按照这个商人的说法)。我以前在我的其他文章里提到过这个案例,不过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详情的,可以留言喊一嗓子,我再重发一下。
 
最后拜托大家一件事,欢迎转载本人的文章,但麻烦您注明我是原作者。我发现有一些平台在转载的时候有的不署名,有的署自己的名字,还有的署“财新”两字(因为我有一些文章于我在财新媒体的《竞争与垄断》专栏发表的)。更令人遗憾的是,有的违规转发平台竟然还是国际大公司的合规平台。
 
我的业余时间除了睡觉之外基本上都贡献给了合规研究和写作,每一篇原创文章都花费了我大量的时间去做研究并码字。俗话说的好,天道酬勤,您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尊重就是替天行道哈!感谢您的理解及配合!
 
注:陈立彤律师是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国代表团成员、财新国际智库风险合规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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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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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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