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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美国有一个《反海外腐败法》,在英国也有一个类似的法律《反贿赂法》(“Bribery Act”)(目前法国也有了法国版的反海外腐败法,对此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法国也有了反海外腐败法,罚的更狠,中国公司也中招》。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的《反贿赂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其中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后者规定了一个罪名,那就是“疏于防止贿赂发生罪”——如果一个公司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贿赂行为的发生,那么这个公司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法国版的反海外腐败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英国和法国开公司的中资银行和企业都看过来了,这些法律对你们直接适用。
 
在2015年2月19号,英国《反贿赂法》“疏于防止贿赂发生罪”下第一个案件新鲜出炉。通过法院,英国的“重大欺诈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简称SFO)对Sweett Group开具了225万英镑的罚单,这个罚单包括140万英镑的罚款、85万英镑的非法收入罚没。有意思的是法院还判给重大欺诈办公室95000英镑的办案费用。这些处罚的理由是Sweett Group的有关人员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了获得一个宾馆建设项目的合同贿赂了当地的有关政府官员,Sweett Group在这之前没有采取合规措施防止行贿等不法事件的发生(所以企业建立好一个合规体系在这些法律下面是不折不扣的金色盾牌,所言不虚!)
 
Sweett Group有一个高级经理,名字叫理查德-肯斯顿(Richard Kingston),在2009年到2011年之间他是负责Sweett Group中东及印度分部的执行董事。据英国重大欺诈办公室的总法务阿伦-米福德(Alun Milford)介绍,理查德在重大欺诈办公室调查Sweett Group期间,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来阻碍对公司及他本人的调查,尤其是这个理查德为了阻止重大欺诈办公室调阅其手机里的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即时通讯记录,竟然把手机给毁掉以达到销毁证据的目的,重大欺诈办公室也因此毫不犹豫地把他绳之以法。最后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也就是昨天),判处他蹲大牢12个月。
 
 
12月个徒刑是重罪的节奏——在英美国家作伪证以及妨碍司法公正(比如销毁证据)恰恰是重罪。相比较,行贿罪的刑期一般不是很长。比如2012年4月25日,美国某投资公司前任董事总经理Gareth Peterson因在中国做房地产生意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并帮助且教唆他人违反《1940年投资顾问法》下的反欺诈条款被处以刑事罚款3,822,613.44美元并缴纳250,000美元的不当得利以及放弃在上海的价值340万美元的房地产,但他被监禁的刑期只有9个月。
 
所以在境外那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在面对刑事调查的时候,销毁证据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在面对行政以及民事调查的时候,也不是一个好方法。有一个例子是讲某一个生产工业用录像带的日本公司,在欧洲被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其与其他竞争者所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被发起调查。这个日本公司拒不配合调查,结果执法机构在对其他的违法单位调查完毕进行处罚的时候,对这家拒不配合调查的公司,加重处罚高达40%。
回到提述问题,面对英美警方的刑事调查(及其他调查),销毁证据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馊主意!
 
我在文章《中国公民会触犯FCPA并被抓进美国大牢吗?》里面提到一个中国商人因为触犯了美国法律(不过不是《反海外腐败法》),被他人设局诓到英国谈生意并在英国被英国警方抓捕,并差点被引渡到美国受审。后来这个商人“机缘巧合”之下竟然奇迹般地逃出生天——从英国逃出了美帝国主义的魔抓(按照这个商人的说法)。很多人表示想具体了解一下是什么个情况,我们下次再介绍。
 
文章原题为:面对英美警方刑事调查,销毁证据是馊主意还是好主意?
 
注:陈立彤律师是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国代表团成员、财新国际智库风险合规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著有《商业贿赂风险管理》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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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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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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