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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法制015]

中国刑事制度改革任重道远(2)

——谈过去十年法治进程

(原文发表于《检察风云》2012年第23期) 

二、民生

从在近年来我国的刑法修订过程中,关注民生是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生计生活,包括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民生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法治是民生保障的主要路径,而民生保障是法治的根本价值。在民生问题上,得到较大完善的是食品安全、医疗和环保方面。

在食品安全方面,修改后的刑法,重罚食品安全罪,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增加一个适用条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降低了该罪名的入罪门槛。第二,将原来的卫生标准上升为食品安全标准,定罪依据更为明确。第三,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使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变为有期徒刑。第四,只提出了“并处罚金”但未规定具体数额,这给与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在经济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力度。第五,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加大了对食品监督管理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

在药品安全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将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之第一款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从该罪名中删除,这意味着该罪成为行为犯,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环境问题上,《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原法条中所规定的“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法条字面上的变化及暗含的后果与行为之间严格的因果关系的要求的取消,意味着过去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高门槛得到了极大的降低。

食品、医疗、环保方面的安全隐患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巨大威胁不亚于恐怖活动。令人欣慰的是,刑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一些修正案的出台使其更好的扮演了“后盾”的角色。比如,新修订的“重大环境污染罪”对过去严格的因果关系要求的取消,与《侵权行为法》中对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修改相一致。相信这一修改之后,很多癌症村数十人因饮用水污染患癌症去世的惨案可以得到妥善处理,相关的责任人也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然而,我们仍然必须保持清醒的意识,刑法的完善仅仅是“防守”措施的完善,保护民生光靠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是不够的。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不断走向完善,但是“癌症村”、“艾滋村”、“瘦肉精”、“膨大剂”、“地沟油”等等怵目惊心的词汇也在社会生活中此起彼伏的触动着民众脆弱的神经。重刑之下,还是有少数经营者、生产者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挺而走险。面对一次次的食品安全、医疗安全和环境污染的威胁,保障民生,在做好“防守”工作的同时也应当“主动出击”。

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迫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是“主动出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可喜的看到了很多类似2012年2月公安部统一指挥,全国六省市集中展开的查处制售“新型地沟油”行动的报道。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仍然缺乏一个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来确保法治的运行。

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运行方面我们还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立法经验,比如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该法案规定,若有公司内部的举报人主动提供有关公司违法行为信息的,根据提供的信息查实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对公司进行罚款的,举报人将获得相当于罚款的最低10%最高30%的现金奖励。实践证明,这种举报制度对那些举证困难、调查有难度的案件来说效果非常显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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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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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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