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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融时报》5月26日报道,欧盟正在调查苹果公司是否一直在用iPhone的分销协议条款和技术限制设法将其竞争对手排挤出智能手机市场。欧盟方面怀疑这些分销协议条款可能通过确保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达成更好的销售交易以使得苹果从中受益。

  为了调查,欧盟委员会向数家运营商发送了长达九页的调查问卷,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有关苹果公司的分销协议条款,包括苹果是否规定运营商购买的iPhone数量必须满足最低数量的要求、就推销iPhone提供优惠待遇、规定苹果将一直享受不逊于其他智能手机制造商的补贴和销售条款。此外,问卷还涉及苹果是否对iPhone 5有技术方面或合同方面的限制,以使iPhone 5不能兼容欧洲一些国家的4G网络。

  发起上述调查的原因是几份来自移动运营商的投诉,但调查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在提起正式的调查之前,欧盟委员会还需证明苹果在欧盟智能手机市场已经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滥用了该支配地位。据悉,苹果只占欧洲智能手机市场的四分之一,因此欧盟委员会要证明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是没有难度。特别是三星Galaxy系列手机在欧洲广受欢迎,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似乎说明了苹果不一定当然是欧洲智能手机市场上的头牌。

  上述调查的截止期限是6月17日。

  欧盟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见诸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该条主要禁止在欧洲共同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滥用其垄断地位对欧盟市场经济带来限制竞争性负面影响的行为。该条列举了四种法律禁止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并不仅限于该四种:(1)不公平贸易条件;(2)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行为;(3)歧视性商业行为;(4)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要适用第102条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以及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四个要素,因此难度不小。

  本案当中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似乎不存在争议,其应当分别是“智能手机”及“欧洲共同市场”。但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欧盟要证明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相当大的难度。虽然欧盟竞争法不像中国的《反垄断法》第19条那样规定如果一个经营者在一个相关市场上达到一定的市场分额(亦即50%)及以上就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如果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40%,则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不大可能(unlikely),如果想某些报道所说的那样,苹果智能手机在欧洲共同市场的份额如果只有25%,那么其似乎则不大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当然,也不排除欧盟委员会通过长达九页的调查问卷在对上述关键问题进行摸底、排查。也许欧盟委员会还在调查苹果是否具有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外的其他行为。至于结果怎样,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原发于本人在财新媒体“竞争与垄断”专栏:http://opinion.caixin.com/2013-05-30/100535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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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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