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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群凤亲手溺杀其两个脑瘫孩子案件于2011年6月2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就该案的具体事实,如果博友有不清楚的,请点击下方注脚中的链接[1]或参见其他新闻报道以了解相关事实。限于篇幅,本文对事实部分不另做介绍。该法院在全国第一次通过官方微博对该案进行公开庭审,多家网站还进行了视频直播。据介绍,法院此举是为了有利于吸纳民意,在情与法的矛盾中找到最佳平衡点[2]。6月28日,法院判处被告五年有期徒刑。据报道,法院认为,韩群凤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摆脱负担、放弃抚养义务,且她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故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法院也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任何人即使是其父母都无权剥夺。同时,生命是平等的,其价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存权,因此法院驳回了辩护律师的缓刑建议[3]

    与一般的判决书不同,在韩群凤的判决书后面附有一段法官寄语。宣判过后,法院允许现场的20多家媒体的记者与韩群凤进行对话。并且该案的主审法官对媒体进行了判后答疑,该主审法官表示:考虑人文关怀、判决听了民意。

    且不论韩群凤一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其如此高调吸纳民意以资判决的做法值得商榷。

第一,除了犯罪嫌疑人外,法官应当最了解案情,在这一点上民意代替不了法官。

    如果法官(及/或检察官)没有准确还原案情,那么他们就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反之,如果法官做好了本职工作,除了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外,他们就应当最了解案情,相比较,民众对案情的了解则达不到法官对案情所了解的深度及广度。换言之,法官对案件应当最有发言权。相反,听取舆情来定案似乎有本末倒置之嫌。

第二,法官应当最了解法律,这一点民意也代替不了法官。

    如同医生给病人看病,有什么样的病就得抓什么样的药一样。法官在定性、量刑及其他法律问题上,应当就犯罪事实本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医生不会听取舆情来抓药,则法院也不应当听取舆情来判案。那么,法官应当怎样来判案?固然有很多大同小异的原则及方法,最要紧的恐怕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韩群凤一案,法院无论是否吸纳民意,都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

    不可否认,有很多案件案情性质相似,但判决结果迥异。这更多地需要法院自身对定罪量刑制度进行改革,在这一点上,民意同样代替不了法官,但可以进行纠偏(如下所述)。

第三,为什么要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民意。

    更准确地说,民主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是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的产物,所以,民主社会的法律就是民意;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反映了民意。

    当然,一个社会本身是否是民主社会也许是有争议的,因此一个法律本身是否一定或者完全反映民意也许也是有争议的,但是如果一个法律的适用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那么这部在制定阶段也许不是那么民主的法律在是适用阶段则几近民主——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说白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了。更何况,如果我们国家现而今的法治状况令人堪忧的话,问题可能不是在法律本身。就拿《刑法》而言,法律也许有小恙,但无大碍。换言之,法治的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执法。

    如果说法律是民意,但民意并不都是法律——因此在执法阶段我们不能轻易地用一个民意去代替另外一个民意。换言之,我们在游戏的过程当中不要轻易地去变更游戏规则,否则游戏将很难进行下去。

第四,为什么要以法律为准绳?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韩群凤一案,还为了其他在法律适用上更加困难的案件。

    韩群凤一案在法律适用上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为案情本身不复杂。但是无论案情本身是否复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养成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习惯和素养,做好法律分析等案头工作,否则一旦出现案情更加复杂的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会因为法律人自身法律素养的缺失而在技术上被扭曲。

    法律在适用上变得困难有时并不是因为一个案件的案情复杂,更多的是因为有其他人为的非法律因素在作怪,比如“我爸是李刚”。在这些非法律因素面前,不是没有过群情激奋的民意,但事实告诉我们,民意在这个时候未必每次都能奏效。而且民意如潮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无论是潮涨潮落,都应当能够做到一如既往地、坚韧不拔地坚守法律底限,否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则会在根本上受到扭曲。

    从上述技术和原则两个角度来讲,韩群凤一案与“我爸是李刚”就法院应当有的操守和素养而言是没有区别的,如果我们在韩群凤一案上做不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在“我爸是李刚”一案上更难做到。

    那么,也许有博友要问:民意是不是在法律执法中一无是处?也许其他人有其他的答案,但我本人倾向于认为民意对于执法是有用的。如果法律本身就是民意,那么民意对于偏离民意的执法可以起到纠编的作用(注:这个民意越是自发形成的,其纠编的功能和作用越是强大。因此,民意应当由媒体和民众自发形成,法院不能也不应当参与)。打个比方,民意就像是汽车的雷达,一旦汽车要出某些状况时,雷达可以警示汽车驾驶员,李昌奎一案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详见本人的博文《[法制的细节005]杀人偿命不是恶法》)[4]。那些认为法官不应当听取或参考民意的建议其实也是一种民意,法官听取了这个建议其实也是顺应了一种民意。但是不管怎样,就像汽车雷达不能代替驾驶员本人驾车一样,民意不能代替法官判案。就像很多状况汽车雷达是不能发现的那样,很多法律上的问题民意也不能发现,所以只有靠驾驶员的谨慎驾驶,才能减少汽车出车祸的概率。

    那么一个驾驶员如何才能做到谨慎驾驶?要求很多,但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果说交通规则是驾驶员的法律;法律就是法律人(包含法官)及执法机构(包含法院)的交通规则。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事),事故就会增多;反之,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事),事故则会减少。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和法官最需要做的一件事就是依法办事。如果离开雷达就不能平行泊车的司机就不是一个好司机;那么离开舆论监督就不能很好地执法的法官也就不是一个好法官。

    综上所述,法院不应当高调吸纳民意以资判决,相反,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几个属于他们的本职工作:第一、充分地还原案件事实;第二、准确地掌握适用法律; 第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富有逻辑性的、令人信服的法律分析;四、得出一个既不纵、也不枉的判决结果。法院威信和力量就体现在以上四个方面,其他所有的举动和作为都是没有必要的。换言之,在民意汹涌澎湃时,法院的判决既不纵、也不枉;当舆情不再时,法院的判决同样也是既不枉、也不纵。这既是我们法律人应当有的一种自律,也是我们应当有的一种自信。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才会大有希望。

    当然,如果法院能做到前述这一点,那是万里长征才走完了第一步。法治所面临的最大困难还在前头。那么什么是法治的最大困难所在?在没有孔方兄和/或乌纱帽掣肘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既不纵、也不枉;在有乌纱帽和/或孔方兄掣肘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同样也是既不枉、也不纵。这,才是真法治!

    最后,我个人认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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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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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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