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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法制018]

2012年12月4日,习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我们法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鼓舞和鞭策。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要在我们国家做到全面的法治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要走。换言之,我们的法治其实不尽如人意。除了有那些故意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外,我们很多政府官员想要法治,但他们的法治仅仅停留在口号阶段,或者是做了很多他们认为是法治但其实与法治背道而驰的事情。

比如前几天,有一个朋友跟我讲了一个她收购公司股权的故事。她的一个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他两个股东把股权按照注册资本的原值转让给她。但想不到的是,当地的工商部门要求她一定要打一笔钱到该公司的帐上——不打钱就不给转让股权。我的朋友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工商部门要在私人的股权交易中插上一杠子?转让股权应该由接受股权的一方(即受让方)向转让股权的一方(即转让方)支付股权的对价,从来没有听说过受让方必须另外向公司支付一笔钱的。帮助办理股权转让的中介公司说他们也不知道是为什么,而且表示这个要求很荒唐,但是有关工商部门的领导说了,他们也没有办法——工商部门见不到汇款证明就不给办股权转让手续。我的这个朋友没有办法,只得打一笔钱进公司。

再举一个例子,2010年初安徽省青阳县工商局在青阳火车站查处11家摊贩。其中一个陈志刚的个体工商户用批发价52元批发一箱子可乐。同时陈志刚送了3瓶矿泉水(0.6元一瓶)及1瓶可乐(2元一瓶)。2010年3月24日青阳县工商局以商业贿赂为理由,发布青阳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工商字[2010]4号)、决定处罚陈志刚1万元人民币。处罚书规定,如果被处罚过期不交罚金则罚日滞纳金3%。在电视采访中,陈志刚无奈地说,我们这些小个体户哪里敢与工商部门抗争?(见本人的博文《3.8元:史上最小额的商业贿赂》)。

第三个例子,我在前不久看过这样一个电视节目,一些电视节目主持人和食品专家聚在一起做一个喜气洋洋的生活类节目:如何识别用福尔马林泡过的大白菜、用硫磺熏过的生姜、用硫磺铜熏过的韭菜等等。与此相对应的口号是,我们要全民来保证食品安全。

我觉得这三个小例子分别代表了我们现今具有典型意义的三个“法治”。第一个是“治而不法”——把法律放到了一边,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当成了法律;第二个“有法乱治”——执法人员不深入探讨法律的真髓,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至于结果是否荒唐暂且放到一边;第三个是“有法不治”——把法治的责任放到了老百姓的身上,对种种不法的乱象熟视无睹,忍心看着咱老百姓陷入另外一种非典型的“水深火热”当中。

这三种假法治不解决,那真法治毫无疑问将是缘木求鱼。不知道这些法治乱象何时才能得道缓解——如果彻底解决还必须假以时日的话! 根除伪法治、实现真法治就是我的2013年法治畅想。不知道到2014年的这个时候这个畅想是否可以有些许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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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

陈立彤

244篇文章 1年前更新

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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