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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专栏作家 陈立彤)虽然《反垄断法》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五年多,但该法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围绕着这部法律所爆发的争论此起彼伏。这些争论涉及这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经济分析手段、执法的实际操作性及其他许多方方面面。试举几例如下:

针对企业并购审查,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法反的是真正的竞争。由于传统经济学有关垄断的定义是错误的,基于这样的定义基础上的《反垄断法》就必然是荒唐的。反垄断法所反的所谓垄断行为,许多恰恰是真正的竞争行为,所针对的常常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该观点认为企业并购通常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而不是垄断市场,因为没有企业可以真正垄断市场,除非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政府反垄断机构对企业并购的审查完全是劳民伤财。

针对价格合谋,有观点认为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即便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中是不可行的。比如说曾有很多中国企业曾达成价格协议,但这些协议在实务中未必得到执行。

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观点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武断概念。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专家和法官使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三种方式界定相关市场,但每一种方式都是武断的。比如说,需求替代的问题,测定替代弹性是不可能的,即使可以测定,多大的弹性构成相关市场仍然是武断的。即使解决了相关市场的定义问题,有关官司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也是不成立的。

我将集中就上述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写一些文章与大家探讨。本篇就从价格合谋讲起。如上所述,有观点认为: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即便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中是不可行的。但大量活生生的例子告诉我们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现实中也是大量存在的,而且损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权益。

远的不说,我们就说2009年所发生的“豆你玩”事件。2009年10月17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吉林某酒店召开了全国第一届绿豆产销行情研讨会。在会议上,与会者讨论了很多有关“豆你玩”的敏感话题:“绿豆产量会出现明显减少”、“价格上涨已成必然”、“会议有益于经营者对未来市场预期达成共识”等等。根据发改委所掌握的录音,很多人还纷纷表示:“告诉你不要卖,我建议你不要卖!只要出产地高于你的卖货价钱你不要卖。”“大家来主要就是想知道今年的绿豆能不能赚钱,会不会赚钱。我的说法是,物以稀为贵。少就要涨,涨到多少呢?8000元、9000元、10000万元都可以。”这次会议之后,参加会议的经销企业纷纷入市收购绿豆,从而导致绿豆的销售价格不断暴涨,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详见本人的博文《发改委的“潜伏”与“无间道”》)。

再举一个2010年初爆发的柳州米粉价格合谋事件。南宁鲜一阁食品厂为在米粉生产行业获取更多利益,与柳州市16家米粉厂家中的15家相互串通勾结,利用利诱、胁迫、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签订协议,操纵柳州市场米粉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2010年1月21日各米粉生产厂家同时将米粉出厂价格从之前平均0.75元/500克上涨到0.95元/500克,部分米粉经营摊点也跟风涨价,柳州市早餐米粉价格上涨了0.5元/碗。米粉是广西多个城市市民最常食用的基础食品,柳州市每天消耗量在30万斤左右。米粉涨价涉及柳州上百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最后,南宁鲜一阁食品厂的法人代表阙之和相关米粉厂的经理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该罪名的适用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如果说中国市场的竞争还不够自由,那么我们就举在自由竞争市场上所形成的价格合谋的例子来说明,价格合谋不仅在中国这个颇具行政色彩的市场上会发生,其在美国这样高度自由化的市场上同样会发生且得到执行,并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据美国《纽约时报》2001年6月3日报道,1992年,石墨电极(炼钢需要的重要原材料)的主要制造商委派高级经理在伦敦市外的一家机场饭店秘密会晤,最后达成全球石墨电极的固定价格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必须迅速提高价格,较小的公司迅速跟上主要市场厂商的模式;不准提供折扣;市场份额仍然维持现状。此后5年中,这些公司的执行官和经理在一系列会议中实施划分市场、确定价格的秘密协议。1997年,石墨电极的价格增加了60%以上(参见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258页)。该价格卡特尔固然因其中一家石墨电极公司为争取政府的宽恕、从而向政府“告密”而瓦解,但从1992年到1997年间,相应的价格卡特尔扭曲了石墨电极的价格,并最终让消费者为这些扭曲的价格买单。

上述美国的这个价格卡特尔案件不是偶然的单个案件。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核心卡特尔报告》(OECD Reports Hard Core Cartels 2000)指出,仅在美国,卡特尔影响了上百亿美元的贸易。核心卡特尔因固定价格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是销售价格的10%,而其对社会的危害相当于受其影响的商业总量的20%。在卡特尔中流传的名言是:“竞争者是我们的朋友,客户是我们的敌人。”(见孟雁北著:《反垄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90页)。

总而言之,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且在现实中也屡屡发生。即使在中国市场上,很多价格协议不是政府部门推动的,而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固然有很多价格垄断协议因为当事人的爽约而得不到执行,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很多价格合谋不仅被执行了,而且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从这个角度来讲,《反垄断法》打击价格合谋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的,而且对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来说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老百姓买东西的时候从兜里少掏了一些冤枉钱。■

本文原发于本人在财新的《竞争与垄断》专栏:http://opinion.caixin.com/2013-12-23/100620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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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由大成「家族治理与传承」团队牵头人陈立彤、雷莉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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